山西/长治-2026-03-19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西光威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沁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采购办公家具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山西光威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长治市中宏时代*号楼****号
五、基本情况
我局在沁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采购办公家具项目(项目编号:******************)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与山西大翔云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昂志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网卡***地址相同。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规定的情形,构成恶意串通。
六、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元千分之五即*****.*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七、处罚日期:****年**月**日
八、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沁县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