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曲县财政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3-25
山西/太原 质疑投诉
阳曲县财政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西/太原-2026-03-25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阳曲县政务服务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阳曲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外包服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阳曲县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阳曲县首邑北路**号

五、基本情况

本项目存在将资产负债率、利润及招标文件编制等与采购无关的因素作为评审因素情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采购文件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你单位存在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早于开标日期情形,以上事实有 《询问笔录》、采购文件等证据证实。

六、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 组织专题学习。立即组织全体从业人员,特别是项目经办、文件编制、评审组织等关键岗位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进行再学习、再培训。重点掌握关于采购需求管理、资格条件设置、评审因素制定、等标期与保证金管理等核心条款,确保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完善内部审核流程。建立健全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的编制、审核、复核三级内控机制。设立独立的合规审核岗位或明确专人,对采购文件中涉及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标准、评审方法、投标保证金要求、等标期设置等合法性、合规性、公平性进行重点审查。

七、处日期:****年**月**日

八、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阳曲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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