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曲县财政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3-25
山西/太原 质疑投诉
阳曲县财政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西/太原-2026-03-25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阳曲县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阳曲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外包服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阳曲县民政局

*、地址:阳曲县观澜国际大厦*层

五、基本情况

本项目存在采购文件将资产负债率、利润及招标文件编制等与采购无关的因素作为评审因素,限制或者排斥了潜在供应商。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检查底稿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六、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并结合你单位实际健全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并向我局备案。具体内容如下:
*. 要迅速组织单位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坚决杜绝再次发生类似行为。
*.完善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是保障政府采购规范实施的基础,你单位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采购方式和评审规则;(*)需求的调查、形成、审查与确认;(*)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与确认采购文件;(*)选取评审专家;(*)公开采购信息;(*)配合供应商救济和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签订采购合同;(**)规范合同履约;(**)支付采购资金。

七、处日期:****年**月**日

八、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阳曲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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