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曲县财政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3-25
山西/太原 质疑投诉
阳曲县财政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西/太原-2026-03-25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西盛兴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阳曲县县城保洁清运服务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山西盛兴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号万邦国际**楼****室

五、基本情况

经查明,你单位在代理****年“阳曲县县城保洁清运服务(项目编号:***************)”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行为:
*.招标文件编制违法,限制供应商合法权益。在招标文件中限定“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本单位的基本银行账户以电汇形式递交”,排除了法律法规允许的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其他形式,限制了供应商的自主选择权。
*.评审标准设置不合法、不合理。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编制格式”等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无关的因素作为评审因素。
*.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存在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保证金退还记录、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的规定、第二十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八条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限的规定,构成了政府采购代理违法行为。

六、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要求如下:
*.坚守职业底线,依法独立代理。你单位应深刻反思,立即组织全体员工开展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专题教育,牢固树立依法代理、独立公正的意识。必须坚决抵制
采购人的任何非法要求或倾向性意见,切实发挥专业机构对采购活动的规范、指导和监督作用,维护政府采购的公信力。
*.全面排查整改,完善内控体系。你单位应立即对现行招标文件模板、评审标准制定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等进行全面清理和修订,建立严格的三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文件条款合法、合规、公平。
*.加强专业学习,提升合规能力。你单位应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最新政策文件的学习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

七、处日期:****年**月**日

八、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阳曲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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