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2026-04-21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临县能源局、白文镇人民政府、城庄镇人民政府、雷家碛乡人民政府、临泉镇人民政府、湍水头镇人民政府、三交镇人民政府、临县医疗集团人民医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无
二、项目名称:无
三、采购日期:****年*****年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临县能源局、白文镇人民政府、城庄镇人民政府、雷家碛乡人民政府、临泉镇人民政府、湍水头镇人民政府、三交镇人民政府、临县医疗集团人民医院
*、地址:临县
五、基本情况
经市审计局审计检查发现****年至****年临县*个单位印刷、物业、工程项目等支出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万元。其中:临县能源局印刷费*.**万元;白文镇乐朝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护村河坝)工程款**.**万元;城庄镇印刷费、复印纸费*.**万元;雷家碛乡未经政府采购列支印刷费、复印纸费**.**万元;临泉镇印刷费**.**万元;三交镇印刷费、复印纸、物业费、维修费等***.**万元;湍水头镇物业费、印刷费**.**万元;人民医院住院楼、门诊楼、附属楼的部分设备维修费**万元。这几个项目未纳入年初采购计划,未经政府采购备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
六、处罚依据及结果
由于预算单位的认识不足,项目合同已执行完成,既成事实难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款规定,决定对临县能源局、白文镇人民政府、城庄镇人民政府、雷家碛乡人民政府、临泉镇人民政府、湍水头镇人民政府、三交镇人民政府、临县医疗集团人民医院给予警告处理,以后杜绝此类事项发生。
建议临县能源局、白文镇人民政府、城庄镇人民政府、雷家碛乡人民政府、临泉镇人民政府、湍水头镇人民政府、三交镇人民政府、临县医疗集团人民医院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行采购。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六十日内向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处罚日期:****年**月**日
八、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临县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