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2026-05-20
山西/临汾 质疑投诉
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山西/临汾-2026-05-20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西恒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森林植被恢复费造林工程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山西恒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临汾经济开发区常兴中街(北段)***号德和大厦

五、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中规定“投标人近三年(****年*月至****年*月,以竣工验收的时间为准)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合同金额***万以下的案例得*分;合同金额*******万之间的得*.*分;合同金额***万以上的得*分;最高得分为**分。证明材料以合同为准(合同要求必须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项目经理近三年(****年*月至****年*月,以竣工验收的时间为准)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合同金额***万以下的案例得*分;合同金额*******万之间的得*.*分;合同金额***万以上的得*分;最高得分为*分。证明材料以合同为准(合同要求必须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文件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六、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七、处日期:****年**月**日

八、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吉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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