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2026-03-1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春节、元宵节县城街道、公园、广场景观亮化工程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星博悦科创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象角塘社区象角塘东四巷*号***
被投诉人*:中国共产党陵川县委员会宣传部
地址:陵川县梅园东街*号
被投诉人*:晋城市明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晋城市城区凤城路***号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评审委员会以“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填写数据”为由认定资格审查不合格,属于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且违反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投诉人被排除投标,影响中标结果。*、评审委员会以“承诺函致送单位增加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唯一”为由认定资格审查不合格,属于对非实质性形式要求的机械适用且无法律依据,直接导致投诉人被排除投标,影响中标结果。*、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未依法给予澄清机会,程序违法,剥夺了投诉人消除岐义、补正瑕疵的法定权利,直接导致评审结果不公。*、磋商文件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未量化,评审因素分值设置未与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评审主观随意性过大,影响中标结果公正性。*、工程量清单关键项目特征描述缺失,违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规定,导致报价基础不统一,评审失去公平基础。*、磋商文件未提供施工图纸且不组织现场勘查,导致采购需求不完整。*、将“其他主要施工人员”数量作为评分因素,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审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符合投诉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陵川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