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朔州-2026-04-0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朔州市平鲁区民政局****年春节慰问特殊困难群众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汉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洲腾工业区一栋三楼
被投诉人*:朔州市平鲁区财政局
地址: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平阳街与胜利南路交叉路口
被投诉人*:朔州市济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朔州市平鲁区平阳东街上窑小区**号(平鲁区实验小学斜对面)
五、基本情况
朔州市济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朔州市平鲁区民政局委托组织朔州市平鲁区民政局****年春节慰问特殊困难群众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活动,并分别于****年*月**日、*月**日、*月*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发布采购公告、更正公告和结果公告,包一中标供应商为山西博利达商贸有限公司,包二中标供应商为山西鑫云盛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月*日,投诉人向朔州市济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月*日,朔州市济通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年*月*日,我局收到深圳市汉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提交的针对本项目的投诉书,经审查,予以受理。受理后,我局依法对本项目采购活动展开调查,查阅了本项目的相关材料,征询了相关当事人意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平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朔州市平鲁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