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智慧医院建设(项目编号:HCZC2026-G3-250019-TQGC)的质疑答复函(四)
2026-06-15
广西/河池 变更澄清
关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智慧医院建设(项目编号:HCZC2026-G3-250019-TQGC)的质疑答复函(四)
广西/河池-2026-06-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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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广西银聚海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金凯路*号龙光玖誉城组团**号楼十三层****号办公

法定代表人:苏红

授权代表:覃海鹏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智慧医院建设

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我公司于******日收到贵公司递交的由顺丰速运送达我公司的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智慧医院建设项目(项目编号:***********************)质疑函原件一份,质疑函为原件**页,落款日期为******日。因送达日期不在工作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的规定,经我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审查,贵公司质疑函未按《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及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未按招标文件质疑函格式要求填写招标文件获取日期。我公司已在******日向贵公司发出“限期补齐补正质疑函的告知函”,同时已在第一时间将该质疑函报采购人。补正后的质疑函于******日收悉,已补充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已补充招标文件获取日期为********日针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函中招标文件的获取是否合法存疑,出于审慎原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对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第二章 采购需求*采购需求/配置说明涉嫌指定特定供应商。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回复:本次招标技术参数结合采购人实际使用场景、功能要求、运维需求、系统兼容性、系统对接、日常管理、行业合规性需求进行编制,主要参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等标准规范,同时参考借鉴了其它医院同类项目的成功案例的参数表述,同类项目已顺利落地,得到了监管部门的审计认可,代表了其法律法规的合规性。

据市场调研,目前国内有不少于三家品牌产品能满足以上要求,并非某一特定厂商所独有的技术壁垒,并不具有排他性、倾向性。

综上,以上参数要求不构成对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的指向,不存在对其他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

据市场调研,目前国内有不少于三家品牌产品能满足以上要求,并非某一特定厂商所独有的技术壁垒,并不具有排他性、倾向性。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法定权利和职责,采购需求可以依据项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技术指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厂商有多家,参数要求合理。


质疑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系统,未设置投标产品须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对应经营、生产资质的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瑕疵,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事项*回复:本项目不涉及医疗器械采购,也不是相关医疗器械的本机系统,不适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中的 “****软件”,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

*采购人现有 **** 系统均为合法合规采购并正常投产。本次采购仅针对已上线系统进行技术升级、功能优化或开发、现有问题的整改等服务,不涉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注册、备案及首次应用等环节。由于本项目涉及在用系统互联互通及信息化现状,允许潜在投标人踏勘,潜在投标人应充分理解采购需求。本项采购属于系统升级服务,并非全新医疗器械产品采购,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要求。

*、结合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软件类目规定“**小时全信息动态心电分析系统”明确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本项目采购的是医院信息化管理工具,不涉及医疗器械采购,也不是相关医疗器械的本机系统,不适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中 ****软件”。经核查,目录中无心电系统心电采集、分析、存储系统软件诊疗辅助软件条目。同时目前并无针对心电系统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四、综合结论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质疑事项*均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监督。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天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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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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