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松原-2026-06-15 00:00:00
松财采购罚〔****〕**号
当事人:吉林嘉盾亿盈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松原市宁江区民主街维也纳花园**幢***号房
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在“松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社会化购买保安服务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编号:*[****]********)”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参与“松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社会化购买保安服务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编号:*[****]********)”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与松原市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情况报告、质疑函、质疑答复函和询问(调查)笔录等相关材料在案佐证。
****年*月*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事项。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元,并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与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松原市财政局国库科领取《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松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松原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