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灵财采处[2026] 1 号)
2026-06-15
甘肃/平凉 质疑投诉
灵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灵财采处[2026] 1 号)
甘肃/平凉-2026-06-15 00:00:00
灵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灵财采处[****]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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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灵财采处﹝****﹞ *

项目名称:****年灵台县*所学校电采暖设备政府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人: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花园乡大畈头**号

被投诉人*:灵台县教育局

址:灵台县东大街**号

被投诉人*:甘肃融诚汇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址: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县城中心市场东排

****年*月**日,灵台县财政局收到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关于“****年灵台县*所学校电采暖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的投诉书。经审查,符合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综合评分表技术部分当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以上评分细则的指标没有量化细化。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部分的*.安全保障措施、*.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作为重要评审因素,与该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且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情形,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请求,采购活动正常进行。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向灵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崇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台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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