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026-06-12
浙江/嘉兴 变更澄清
王某不服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浙江/嘉兴-2026-06-12 00:00:00
  •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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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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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海盐县司法局

王某不服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 发布时间: ********** **:**
  •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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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盐政复******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王某不服被申请人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住建信公〔****〕第*号),请求被申请人提供“****”项目的“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拨付情况文件”和“开发商与监管银行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情况文件”,于****年***日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年***被申请人依法受理,被申请人提供部分信息后,申请人变更复议请求为请求被申请人限期提供“****”项目的“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拨付情况文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项目的买受人,为核实该项目的合法性,特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于*月**日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被申请人在答复中称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号)第一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和第二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应当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主要内容要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通过附件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的规定,“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拨付情况文件”为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资金监管责任的过程中必然形成的文件,被申请人称不存在,明显不合理。

综上,申请人请求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提供“****”项目的“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拨付情况文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在处理案涉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过程中,于****年*月**日(去电)、**日(对方回电)、**日(去电)与申请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联系沟通,确认申请人关于“资金拨付情况文件”的信息获取要求,为能证明申请人购房资金进入监管账户的流水。对于申请人的信息获取要求,被申请人经开展检索查找工作,未能找到该类信息材料。****年*月**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答复内容中包含针对“资金拨付情况文件”,为“经检索查找,被申请人未获取该政府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年*月**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于****年*月*月作出补正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又于同月**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说明》材料后,又与申请人的代理律师电话联系沟通诉求情况,经开展检索查找相关信息的工作,于****年*月**日作出《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本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提供阅卷,并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称,“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拨付情况文件”是指“****”项目所有进入监管资金账户钱款使用明细及开发商使用资金提交的申请表,按照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处理应存有该信息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人表材料,其中申请公开一项内容有“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资金拨付情况文件”。****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处。****年*月**日,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说明》,*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正说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去电)、**日(对方回电)、**日(去电)与申请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联系沟通,确认申请人关于“资金拨付情况文件”的信息指能证明申请人购房资金进入监管账户的流水。

*月**日,被申请人通过“海盐县城建档案管理平台”搜索关键词“****”“预售”“监管”,“****”“预售”“资金”,“****”“资金”,均显示无信息。****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并于*月**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称“你申请公开的‘资金拨付情况文件’政府信息,经工作人员与你电话联系,确认你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为能证明王某户购房资金进入监管账户的流水,经检索查找,本机关未获取该政府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年*月**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说明、电话联系录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档案检索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回证、邮寄面单及物流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项目的“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拨付情况文件”相关材料信息,经被申请人于“海盐县城建档案管理平台”检索关键词未检索到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上述信息不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了检索、通知补正、延期、答复、送达等相关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王某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住建信公〔****〕第*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

 

  海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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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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