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不服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
2026-06-12
浙江/嘉兴 质疑投诉
吴某不服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
浙江/嘉兴-2026-06-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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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海盐县司法局

吴某不服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


  • 发布时间: ********** **:**
  •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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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盐政复******

 

申请人:某。

被申请人: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海盐县某贸易部。

申请人吴某不服被申请人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年*月**日本机关依法受理。海盐县某贸易部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年*月*日,本机关组织听证。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第三人的违法问题,但被申请人没有进行现场调查,只去第三人那边调查了单玻合格证,且不知玻璃批次是否正确,故被申请人结论错误。第三人生产的伪劣中空玻璃在海盐新建的各个小区到处可见。申请人联系消费者协会调解,但第三人拒绝调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调查海盐各小区玻璃情况,第三人所售玻璃是否合格和玻璃批次是否正确,第三人中空玻璃检测报告,中空玻璃合成胶水是否存在问题。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从程序上看: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接到申请人举报电话并于同日做好案源登记。****年*月**日,被申请人经初步调查后立案,并于当日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诉人立案情况。根据调查情况,****年*月**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依法履职,相关时间节点均在法定时限范围内,程序合法。

从事实上看:*、申请人提供的当事人加工销售的玻璃送货单,显示购进的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交付终了时间为****年*月。至举报时间****年**月**日,已超过追诉期限。*、接举报后,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事项展开调查,因至案发时止,第三人销售给申请人的窗户用玻璃已超过允诺的*年保质期限,第三人已无法说明相应玻璃的产品批次,无法准确提供相应玻璃的进货查验证明,对照申请人提供的举报材料,无法明确申请人提供的涉嫌质量问题的房屋窗户玻璃与第三人****年销售给申请人的窗户用玻璃是否为同一产品。由上述两点推断,就现有材料无法准确认定第三人存在违法事实,且该行为也已超过*年的追诉期。

从法律适用和处罚裁量上看:*、因无法查清涉举报玻璃与第三人销售给申请人的玻璃是否为同一产品,无法查清涉嫌问题玻璃批次及追溯商品出厂质量状况,故第三人涉嫌的违法事实无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因举报人提供的涉嫌质量问题产品的最近交付时间为****年*月*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时间为****年**月**日,故已超过追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适用法律准确、裁量合理。

二、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请求。被申请人在开展相应调查后,第三人不确认申请人提出的所谓“问题”玻璃系其销售,现场检查中也未发现申请人在第三人购买的同时期进货的库存玻璃,无法开展抽样检测;同时,申请人举报事项已超过法定追诉期限。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当。(二)关于申请人提及被申请人未到发生地查看玻璃的问题。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经专业机构检验认定,为此接举报后,被申请人依法组织开展了相关调查,考虑到玻璃安装在居民住宅小区的窗户,按照产品质量检验的相关规定,无法对已经安装在窗户上的玻璃进行抽样检验来确定产品质量,因此执法人员依法对第三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希望找到同批次的留存玻璃进行抽样检验,执法人员是从判断产品质量的实际需求出发开展的相关工作,属于依法履行了相关职责。(三)关于申请人提出本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结论不正确的问题。第三人销售给申请人的玻璃交付完成时间至被申请人接到举报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同时,第三人销售给申请人的窗户用玻璃已超过允诺的*年保质期限,第三人已无法说明相应玻璃的产品批次,无法准确提供相应玻璃的进货查验证明,对照申请人提供的举报材料,被申请人无法查清被举报玻璃批次及追溯被举报玻璃出厂质量状况。基于以上事实情况,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裁量合理。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本案中,申请人为一住房窗户销售安装经营者,其经营使用的窗户玻璃又从第三人处订购的事实。从经营者角度看,如果是玻璃方面的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质量责任承受人应包括窗户销售安装经营者、玻璃销售加工者、玻璃生产者。本案基于现有的证据及调查情况,无法确认玻璃是否为不合格产品,故无法确认第三人实施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本案中,第三人作为玻璃销售加工者,已对被销售对象作出了*年保质期,已尽到售后质量责任义务。*、本案中,申请人与第三人实为经营者之间的产品质量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及双方约定检测机构对涉事标的开展检验,以确定责任方,再行协商处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告知程序合法,且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本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听证程序中申请人称:申请人与第三人生意往来已有几十年。据申请人了解,****年左右,第三人也经营粘合玻璃的业务。此次申请人反映有质量问题的玻璃,是定制的双层中空非钢化玻璃,但其定制的玻璃比有**认证的玻璃贵。另外,申请人投诉举报中单据都是通过微信照片传递,且因为已经找不到相关单据,故没有提供过****年*月以后的单据。

听证程序中申请人提交了玻璃提货单(吴** **)、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听证程序中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举报的是第三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涉玻璃不属于需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申请人与第三人系属民事合同范畴,产品质量义务应依双方约定履行。

听证程序中第三人称:申请人购买的是普通的非钢化玻璃,由一块白玻和一块威海蓝玻璃合起来的,制作工艺写在单据上。中空钢化玻璃与中空普通玻璃有区别,如买的是中空钢化玻璃,厂家按照国家标准做,出厂就是成品,有合格证,如买的是中空普通玻璃,是小作坊加工而成,单片玻璃有合格证,粘合后的双层中空玻璃没有合格证,目前市面上都是这样操作的。普通玻璃都是从嘉善一家公司进购的,单片玻璃都是有合格证的,玻璃安装完后没法确定已安装的玻璃是哪一批次。第三人按照定制供应玻璃,申请人现在以好的标准来衡量其购买的普通玻璃,是不合理的。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称第三人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玻璃。****年**月**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门店及仓库进行现场调查,制作现场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时并未发现举报涉及的玻璃。****年*月*日,因案情较为复杂,被申请人依照规定延长核查期限**个工作日。****年*月**日,被申请人进行立案。****年*月**日、*月**日、*月**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第三人称无法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照片上的玻璃是从第三人处购买的,申请人所提供的提货单确实是从第三人处购买玻璃的单据,都是普通玻璃,玻璃都已交付给申请人,当面确认没有质量问题,口头约定质保期两年。第三人认为,照片上的玻璃与单据上的玻璃无法对应起来,玻璃虽是定制,但每家玻璃大小都差不多,且每家装多块玻璃,无法对应。另外,第三人称,玻璃并非第三人安装,申请人提供尺寸后,第三人在单子上注明加工方法、尺寸大小等,交海盐县某门窗经营部加工成中空玻璃后供货给申请人,加工后的双层中空玻璃不提供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等材料,仅提供原来单层玻璃的合格证。****年*月**日,被申请人对海盐县某门窗经营部经营者钱某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盐市监不罚〔****〕*号), ****年*月**日被申请人将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结果短信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案件来源登记表、延长案源期限审批表、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加工合同、送货单、提货单、销售单、相关主体经营信息、营业执照、行政复议听证会笔录、短信告知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举报的是第三人销售有质量问题的玻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案涉玻璃为申请人接农户订单后,将农户窗户的尺寸、数量提供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将玻璃交案外第三方加工而成。案涉玻璃已交付申请人,并由申请人安排人员为农户安装。目前,第三人仓库中已无案涉玻璃的待销产品,无法进行抽检。

另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年修订)》中规定,“**.建筑安全玻璃(****),建筑安全中空玻璃,用于建筑上的内、外侧均由钢化或夹层玻璃组合而成的中空玻璃。说明:*.适用标准:**/******;*.不包括内侧或外侧由非安全玻璃组成的中空玻璃”。第三人根据申请人的订购需求,将两片普通玻璃(非钢化玻璃,非夹层玻璃)加工成双层中空玻璃,非建筑安全玻璃,无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不强制适用**/******推荐性标准。

就单片玻璃来说,已安装的玻璃上并无产品批次号,亦无法对应第三人销售的玻璃。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第三人有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玻璃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告知,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立案、调查、告知等,程序合法。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需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否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但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不代表申请人无法主张其民事权利。申请人与第三人关于玻璃质量问题的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吴某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告知。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

 

 海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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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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