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2026-06-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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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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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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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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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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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海盐县司法局
徐某不服被申请人海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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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盐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嘉盐政复〔****〕**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海盐县公安局。 第三人:马某。 申请人徐某不服被申请人海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公西行罚决字〔****〕*****号),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年*月**日本机关依法受理。因马某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年*月**日,本机关组织听证。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年*月**日晚上,申请人和朋友在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吃完晚饭出来,在非机动车道路口中间准备过马路时,第三人驾驶车辆从后方开过来,第三人按了一下喇叭,申请人正准备避让,车子就擦着申请人右边身体开过。申请人和朋友叫停第三人进行理论,第三人下车先动手打申请人,然后申请人和第三人就相互推搡,朋友和路人都过来把双方劝开。申请人听从朋友建议拨打***报警,交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看申请人没有明显的伤,就没有处理,后来民警把双方带到派出所。民警认为申请人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告知申请人要给予第三人一些经济补偿,取得第三人谅解。后申请人赔偿了第三人****元,取得第三人谅解。申请人认为,此事是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第三人不理让行人,先行动手打人。申请人因此次事件受伤,目前尚在医院治疗。 综上,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年*月**日晚**时许,申请人酒后站在海盐县西塘桥街道***与**路路口处非机动车道,第三人开车出来按了喇叭,申请人未让行与第三人发生口角。第三人欲驾车驶离,申请人拍打车门并叫骂,随后申请人等人将第三人围在车门侧,后申请人推搡第三人,并用拳打第三人。申请人被劝开后,报警称被汽车撞到;第三人报警称被多人打了,随后民警到达现场。 申请人在其笔录陈述:“我们正好在车子左边,可能挡到他了,他按了一下喇叭,我当时喝酒了喉咙也蛮响的,语气估计也不好……就对骂起来,我就走过去拍他的车门,走上去指着骂他,他把我指他的手掸开,我们就拉扯起来……我们把他围在车门那里,我记得对方来掐我的脖子,我就还手朝他脸上打了一拳,继续围着他……还有推搡的动作。” 二、被申请人程序规范、履职到位。****年*月**日晚**时**分许,申请人报警称被汽车撞到,第三人报警称被多人打了,西塘桥派出所交警到达现场后未发现发生交通事故,随后西塘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置。民警询问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固定伤情。因申请人酒醉并称身体不适,民警让其先行就医。*月**日晚,对第三人询问制作笔录;*月**日,对申请人、汤某、周某、陆某、张某询问制作笔录;接受病历资料、谅解书;截取制作监控视频。*月**日晚上,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申请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当晚,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处罚决定定性准确、公正合理。本案第三人正常驾驶时遇道路有人按喇叭提醒,未发生交通事故欲驶离,但申请人酒后言语较差并拦车喊停,将第三人围住后用手指着叫骂,无理纠缠推搡并用拳打第三人,属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又因申请人赔偿取得第三人谅解,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另,申请人于****年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两百元,不属于初次违法且有同类前科,被申请人综合案件事实社会影响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第三人在本案中遇人身危险后推开申请人,未发现超出合理限度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履职到位、公平公正,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提出意见,未参加听证会。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晚**时许,申请人与朋友汤某、周某等人酒后站在海盐县西塘桥街道**与**路路口处,第三人带着儿子张某开车出来,见申请人等人在路口遂按了喇叭,申请人等人未让行。第三人欲驾车驶离,申请人拍打车门且与第三人发生口角,后第三人下车。申请人与朋友把第三人围在车门边,申请人殴打第三人。期间第三人欲驾车驶离,但被申请人与朋友阻止。后申请人与第三人均报警,申请人报警称被车子擦到了,第三人报警称被人打了。 被申请人到达现场后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记录第三人体表原始伤情,第三人头面部和胸腹部有挫(擦)伤及红肿。因申请人醉酒称身体不适,被申请人让其先行就医。被申请人将汤某和周某带至西塘派出所后,汤某表示需要就医,自行到医院进行救治,被申请人对周某约束至酒醒。 ****年*月**日晚至*月**日凌晨,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月**日,被申请人立案,调取案发当时的治安监控,对申请人、汤某、周某、陆某、张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接受申请人和汤某的病历资料。同日,申请人对第三人做出****元补偿后取得第三人谅解,被申请人接受第三人病历资料和谅解书。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汤某和周某的违法犯罪经历进行侦查,申请人在****年*月**日因寻衅滋事被被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两百元。 ****年*月**日,被申请人依法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向申请人进行告知:认定申请人构成寻衅滋事,属于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申请人减轻处罚,拟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立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接报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回执、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第三人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申请人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汤某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归案经过、第三人询问笔录、第三人接受证据材料、第三人放弃伤情鉴定确认书、申请人询问笔录、申请人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汤某询问笔录、汤某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周某询问笔录、陆某询问笔录、张某询问笔录、监控视频截取制作记录、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视频侦查个案报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违法犯罪经历侦查情况、情况说明、视频监控治安监控、处警视频、报警录音、行政复议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本案从各方的询问笔录和治安监控视频看,事件的起因与矛盾升级申请人负有主要责任。监控视频上申请人在车边与车内第三人理论时靠近车一侧的手有前后甩动的动作,说明其离车辆有一定距离,申请人没有被车辆剐蹭到。申请人因为第三人按喇叭的行为借故生非,逞强耍横,无故把第三人拦下,第三人多次想驾驶车辆离开现场被阻止。申请人又殴打第三人,既侵犯了第三人的人身权也侵犯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应当认定申请人构成寻衅滋事,给予行政处罚。但因申请人取得第三人的谅解,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在履行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等程序后,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海盐县公安局对申请人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公西行罚决字〔****〕*****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
海盐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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