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2026-06-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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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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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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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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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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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海盐县司法局
徐某不服海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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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盐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嘉盐政复〔****〕**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海盐县公安局。 第三人:杨某。 申请人徐某不服被申请人海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公秦行罚决字〔****〕***号),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年*月**日本机关依法受理。因杨某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年修建围墙,旁边有一条宽*****公分的沟渠用于排水入河。第三人于****年建房,建房完工后修建围墙,初期按原有分界施工,双方未产生矛盾。****年**月*日,第三人趁申请人外出之际,对围墙进行封堵。下大雨时,由于管道堵塞,申请人院中会积水。申请人认为,拆除围墙的行为系因第三人违规建围墙所致,故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年*月**日**时许,第三人报警称在海盐县秦山街道**村*组**号的老家围墙被敲掉了。后查明:****年*月的一天,申请人安排水泥工将秦山街道**村****号第三人家的部分围墙拆除。申请人第一份笔录陈述:“这个区域实际上是属于我家与他家之间的公共区域,……水泥工刚开始不愿意帮我打通这面墙,我对他说这面墙是属于公共区域……一切后果由我来承担,水泥工这才打通了墙面”。 二、被申请人程序规范、履职到位。****年*月**日**时许,第三人报警,接警后秦山派出所迅速处警,民警于**时**分左右到达现场,询问报案人,进行现场勘查,制作现场笔录。*月**日、*月*日两次对第三人询问制作笔录;*月**日对申请人住所进行检查并询问制作笔录,*月*日再次对申请人询问制作笔录;*月**日对水泥工戈某询问制作笔录;*月**日对证人村民委顾某询问制作笔录,并接受****年土地承包时测绘图纸照片。*月**日上午,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申请人认为自己没有错拒绝签字。民警进行解释复核,并告知其可以制作笔录记录异议,申请人拒绝配合。*月**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当面送达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处理结果合法公正。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土地争议引起,第三人认为被损围墙是建造在第三人家土地区域上;村民委顾某认为围墙是建造在村集体土地区域上;申请人笔录亦陈述围墙建造区域是公共区域。申请人安排水泥工将第三人家的部分围墙拆除,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而且,****年**月**日申请人使用榔头将第三人家该处围墙损坏,被申请人已经对其做出过认定故意损毁财物但情节轻微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综合案情对申请人给予较轻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量罚适当。另因申请人已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处罚公正,请求本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称:申请人知道该围墙属于他人,申请人承认叫人拆除围墙,但申请人认为该围墙是违建应该拆除。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时许,第三人报警称其在海盐县秦山街道北团**村*组*号的老家围墙被拆除了。后处警人员到达现场进行调查,现场笔录记载被拆除的墙面“长*****、宽****、厚****”。同日,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年*月**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第三人称案涉墙面系申请人拆除的。 ****年*月**日,被申请人持《检查证》(盐公秦检查字〔****〕*****号)对海盐县秦山街道**村****号依法进行检查,被申请人制作检查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检查笔录》中申请人承认拆除案涉墙面的事实。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承认叫水泥工拆除****号与**号之间水泥墙的事实。同日,被申请人对水泥工戈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戈某称是申请人叫其拆除案涉墙面的。****年*月**日,被申请人对顾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顾某提供**村****年土地承包村里测绘图纸照片*张。****年*月*日,*月*日,被申请人分别对第三人和申请人再次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办案中被申请人查询申请人违法犯罪经历,****年**月**日申请人曾使用榔头将案涉墙面破坏。****年*月**日,被申请人认定其故意损毁财物但因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 ****年*月**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告知,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核查事情发生的缘由。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送达申请人。由于申请人已满七十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 以上事实由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接报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回证、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归案经过、第三人询问笔录、申请人询问笔录、戈某询问笔录、顾某询问笔录、顾某提交证据材料、违法犯重经历查询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因邻里纠纷引起,申请人叫人拆除第三人建造于海盐县秦山街道**村*组**号、**号之间的围墙,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年**月**日申请人故意毁坏第三人家围墙,此次又犯,被申请人结合起因、结果、情节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海盐县公安局对申请人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公秦行罚决字〔****〕***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
海盐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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