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渭源县高原夏菜标准化基地建设项目(线椒示范基地))
2026-06-12
甘肃/定西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渭源县高原夏菜标准化基地建设项目(线椒示范基地))
甘肃/定西-2026-06-12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渭源县高原夏菜标准化基地建设项目(线椒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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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财采*****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渭源县高原夏菜标准化基地建设项目(线椒示范基地)(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源县高原夏菜标准化基地建设项目(线椒示范基地)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甘肃好聚鑫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马滩南路恒大帝景******室

被投诉人*:渭源县园艺站

地址:渭源县清源镇上北关***号

被投诉人*:甘肃恒为利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草场街街道大砂坪***号*区二层***室**

相关供应商*:甘肃订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徽县银杏树镇马山村莲花坝组**号

相关供应商*:定西金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柏林村堡子社**号

相关供应商*:定西铭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中川村上社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甘肃好聚鑫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书,经审查,该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八条关于投诉书形式要件的规定。****年***单位甘肃好聚鑫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项目补正事项的通知》,要求甘肃好聚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收到本通知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足相关材料我局于****年*月**日收到补正资料经过审查,依法对*******收到甘肃好聚鑫科技有限公司渭源县高原夏菜标准化基地建设项目(线椒示范基地)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甘肃好聚鑫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项目招标限价:***万元)其中:甘肃订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万*千多,定西金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报价:***万*千多,定西铭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报价:***万*千多,认定三家投标人报价呈等差规律排列。属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属于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围标、串标违法情况。

经核查渭源县高原夏菜标准化基地建设项目(线椒示范基地)项目开标信息,甘肃订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报价***.**万元、定西金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报价***.**万元、定西铭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报价***.**万元。三家公司最高报价与次高报价差额****元、次高报价与最低报价差额****元,不存在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情况。投诉人认定三家投标人报价呈等差规律排列的事项无事实依据支撑,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投标自采购意向、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结果等程序全过程均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留痕可查。本项目评审委员会组成合法、评审标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依据充分。根据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质疑答复工作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各自负责答复投诉人提供质疑函表明,质疑事项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做出合理答复。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未出现“采购人不能以超期为借口拒绝答复”的事实,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项之规定,驳回甘肃好聚鑫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渭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渭源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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