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定西-2026-06-12 00:00:00


渭财采〔****〕*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渭源县高原夏菜标准化基地建设项目(线椒示范基地)”(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源县高原夏菜标准化基地建设项目(线椒示范基地)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甘肃好聚鑫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马滩南路恒大帝景******室
被投诉人*:渭源县园艺站
地址:渭源县清源镇上北关***号
被投诉人*:甘肃恒为利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草场街街道大砂坪***号*区二层***室**
相关供应商*:甘肃订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徽县银杏树镇马山村莲花坝组**号
相关供应商*:定西金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柏林村堡子社**号
相关供应商*:定西铭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中川村上社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甘肃好聚鑫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书,经审查,该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八条关于投诉书形式要件的规定。****年*月**日,我单位向甘肃好聚鑫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项目补正事项的通知》,要求甘肃好聚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收到本通知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足相关材料。我局于****年*月**日收到补正资料,经过审查,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甘肃好聚鑫科技有限公司对“渭源县高原夏菜标准化基地建设项目(线椒示范基地)”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甘肃好聚鑫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项目招标限价:***万元)其中:甘肃订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万*千多,定西金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报价:***万*千多,定西铭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报价:***万*千多,认定三家投标人报价呈等差规律排列。属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属于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围标、串标违法情况。
经核查“渭源县高原夏菜标准化基地建设项目(线椒示范基地)”项目开标信息,甘肃订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报价***.**万元、定西金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报价***.**万元、定西铭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报价***.**万元。三家公司最高报价与次高报价差额****元、次高报价与最低报价差额****元,不存在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情况。投诉人“认定三家投标人报价呈等差规律排列”的事项无事实依据支撑,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投标自采购意向、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结果等程序全过程均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留痕可查。本项目评审委员会组成合法、评审标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依据充分。根据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质疑答复工作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各自负责答复。投诉人提供质疑函表明,质疑事项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做出合理答复。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未出现“采购人不能以超期为借口拒绝答复”的事实,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甘肃好聚鑫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渭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渭源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