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2026-06-12 00:00:00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定制类物资采购(****年)答疑公告
- 招标公告
- 澄清/变更公告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示
信息时间:**********
阅读次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定制类物资采购(****年)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年**月**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定制类物资采购(****年)项目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请问: 招标文件要求:“ 自 **** 年 * 月 *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须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 ** 万元(或累计不少于 *** 万元)的供货业绩,且供货业绩内容须至少包含铁马、货架、伸缩围栏、屏风、便携式无障碍坡道板、折叠轮椅中的任意两项”。我方认为该要求未充分考虑框架协议采购模式的合法性及普遍性,构成对合法经营主体的不合理排斥。建议接受“框架协议(明确采购范围及定价机制)+ 对应生效订单的发票(金额≥** 万元)作为有效业绩证明材料,以确保所有具备同等履约能力的供应商享有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是否予以认可?
答:认可“框架协议(明确采购范围及定价机制)+ 对应生效订单的发票(自 **** 年 * 月 * 日以来,投标人须具有单笔订单发票金额不少于 ** 万元(或累计订单发票金额不少于 *** 万元)的供货业绩,且供货业绩内容须至少包含铁马、货架、伸缩围栏、屏风、便携式无障碍坡道板、折叠轮椅中的任意两项”。)作为有效业绩证明材料。”
投标人须保证所附业绩发票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处于正常有效状态,不得使用作废、红冲、负数冲销、税务异常凭证等失效票据;发票存在部分红冲、部分作废情形的,对应业绩整体无效。
业绩材料须同步提供生效订单及配套发票,并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截图,购销双方名称、货物 / 服务品名、金额等核心内容必须相互印证、保持一致。无论评标阶段、中标后核查,一经查实发票无效或信息不符的,均认定该业绩无效,招标人及相关监管部门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阜阳路**号
联系人:赵工
电 话:*************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号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