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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区机关事务中心机关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包一(禽肉类)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湖南湘江新区机关事务中心
采购人地址: 岳麓区金星大道***号**栋***室
供应商(乙方): 湖南宇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春华镇金鼎山社区长平路与****交界处*****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岳麓区机关事务中心机关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包一(禽肉类)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折扣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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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区机关事务中心机关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包一(禽肉类) |
其他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伍拾捌万贰仟叁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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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一、采购项目名称:岳麓区机关事务中心机关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包一(禽肉类) 二、预算金额:*******元/年;*******元/两年
二、服务要求
*.服务要求
*、本项目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号)文件规定进行验收。 *、采购人与我司共同参与验收,核对食材名称、数量、规格是否与报单一致,检查包装完整性、食材新鲜度,不符合要求的食材须标记并立即启动售后流程。 *.如果我司人员在采购人通知的日期里未能参加开箱检验,采购人有权单独进行开箱检验,对以上开箱检验的结果和检查报告,视为中标人自动接受。如果发现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上述检验报告应作为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补充、替换的有效证据 。 *.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不符我司负责于采购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换、补充发货并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更换货物的费用由我司承担。如在采购人指定的期限内,我司未能进行更换或补足或进行更换或补足两次后仍不能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则视为我司不能交货,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我司应承担合同约定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如上述情况发生
两次(含两次)以上,采购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中标人将货物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点货完毕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一切风险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至甲方。
*.人员配置要求
提供的货物做到专车专人专送,我司运输人员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按采购人要求,严格执行
*.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所供货物必须使用食品专用冷链车辆、厢式食品专用车辆和专用容器进行运输,不得敞露运输。 (*)如果采取拼箱混装方式运输的,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不发生冻害、腐败、串味、脱水、变色、失去鲜度等问题。 (*)应保证周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和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周转包装容器和车辆在每次配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应保证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将货物运送至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指定收货人之前的货物运输由我司负责,相关的运输费用、保险、保管、货物灭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其承担。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如采购、供应、运输等环节发生的一切人员事故及费用均由我司负责。 (*)应保证具有对各类货物进行冷冻储藏或保鲜储藏的设施所有储藏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以保持食材新鲜度非定量简易包装的食材应使用独立洁净的食品盛放箱(筐)放置,避免挤压。 (*)我司应根据货物实际特点进行额外的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保证所送货物包装完好无损。包装费用由我司承担。另外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中文或英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
*.其他要求
(*)提供的货物必须做到专车专送,不得与非采购人的货物混合装运,且不能对采购人所需的货物进行长时间储藏;所有提供给采购人的货物,在我司仓库储藏时间不得超过**小时。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合同定价方式:*、本项目投标报价为上浮率报价,供货价=相应产品的基准价×(*+中标上浮率)
*.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付款人:①长沙市岳麓区机关事务中心食堂 ②长沙市岳麓区机关事务中心湘麓金座食堂 ③长沙市岳麓区机关事务中心公共卫生中心食堂 (*)付款方式:本项目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及双方核对确认货款后,结合“考核要求”按实结算。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我司提供增值税发票及相关原始单据和食材检疫检测报告、合格供应商名录等食品安全相关资料,在**个工作日内转账支付。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 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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