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6-12
甘肃/临夏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肃/临夏-2026-06-12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信息发布主体:甘肃省广河县财政局】【发布时间:********** **:**:**【字号: 【打印】【关闭】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广河中学“强县中”建设项目设备购置项目(一包)"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投诉人:扬州市威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建林

地址:宝应县泾河镇曹坝工业集中区**号

被投诉人:广河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马应发

地址:广河县二号统办大楼

被投诉人:甘肃海立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钦飞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号

一、投诉情况

被投诉人广河县教育局于****年*月*日发布广河中学“强县中”建设项目设备购置招标公告(一包),项目编号:**************,投诉人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甘肃海立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年*月**日进行质疑答复,投诉人不满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立案要求,我局组织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二、投诉请求

*、投诉人认为质疑答复缺乏针对性,缺乏法律依据;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中,对智能数字实验盘通用接口采用“*********接口”及“飞碟式一体化设计”设置属于限定或指定特定供应商,构成歧视待遇;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中,对智能数字实验盘部分技术参数精度设置过高,与教学需求不相适应;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中,对物理学生实验桌设置精确毫米尺寸,指向特定供应商;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中,供货计划及质保措施、实施方案、售后方案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加分项设置不合理,增加供应商投标成本;

基于以上投诉事项,投诉人请求全面审查招标文件违规情况,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挂网采购。

同时,投诉人提出中标企业等相关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属实,涉嫌提供虚假资料谋求中标,认为中标成交无效。

三、核查认定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质疑答复缺乏针对性和法律依据。质疑答复为被投诉人对质疑问题的主观答复,答复形式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认为招标文件对智能数字实验盘通用接口采用“*********接口”及“飞碟式一体化设计”设置属于限定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经查,以上参数设置未直接指向某种特定品牌产品或供应商,查阅招投标资料显示,该项目有三家公司投标,符合法定开标条件,故不具有违法性,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认为招标文件采购项目需求过于细化,精度要求过高,与采购需求不相符。经审查,招标文件系采购人为满足采购需求而设置,参数的细化和精度要求是对产品本身的预期要求,并不属于利用与产品本身无关的技术参数限制投标供应商,或利用与履行合同无关的条件限制供应商的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规定情形。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供货计划及质保措施、实施方案、售后方案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查阅资料显示,招标文件确系对以上计划和方案使用了主观且不可量化的评分标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查阅评标委员会评标分值与名次发现,三家投标供应商第一名和第二名分差为**.**,第一名和第三名分差为**分,在技术评分中(供货计划及质保措施、实施方案、售后方案得分)

第一名和第二名分差为**.*,第一名和第三名分差为**.*分,显然分值差不足以改变中标结果,故该项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投诉事项*:认为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加分项设置不合理,增加供应商投标成本;经审查,本项目采购的实验室设备包含聚丙烯凳面、纤维增强塑料部件,防火性能直接关系设备使用安全及实验室整体消防安全,招标文件将两项材料的防火性能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聚丙烯凳面塑料与纤维增强塑料在两种不同的送检样品情况下,分别出具检测报告不属于*********第*.**.*条规定的“同一样品不同检测项目拆分报告”的情形,未违反检测报告出具规范;且该分值仅为*分,不具成本增加而影响评标得分的情况,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另查明,在规定时间内有三家公司响应投标,无标。该项目已于*月*日上午开标并发布中标公告,且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投诉人未就该项目进行投标。

依据核查认定,投诉人所诉事项中仅有一项投诉事由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且鉴于本次采购早在投诉人提出投诉前已经完成开标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当保障政府采购活动效率性。

关于投诉人投诉中标企业等相关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虚假的情况,经审查,中小企业声明函系行业行政部门出具,具有权威性。且该事项投诉人应当通过质疑等法定途径进行。

四、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如下:

一、依法驳回投诉人第*、*、*、*、*项投诉事项;

二、投诉人第*项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五、权利告知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广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广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甘肃省广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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