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2026-06-12 00:00:00
吉林勃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勃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矿选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卓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省磐石市呼兰镇柳树村内。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条金矿选矿生产线,配套建设原矿仓、破碎间、筛分间、粉矿仓、选矿车间、矿石储库、精矿存储区、沉淀池、危险废物贮存点、尾渣储库、库房、化验室、变电间、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等储运、辅助、公用及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设计年产金精矿*****吨。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吉林省和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大风天气施工,对土石方开挖作业时作业面、施工场地和道路进行洒水降尘,施工场地四周设置硬质全围挡,采用全封闭车辆运输建筑材料,原辅材料集中堆放并苫盖,修建水喷淋装置和防渗的车辆冲洗池,冲洗运输车辆厢体及轮胎上的泥土和粉尘,减轻施工扬尘影响。运行期原矿仓、粉矿仓、破碎车间和筛分车间产生的粉尘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颗粒物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中标准要求,经*根高度不低于**米高排气筒排放。
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与治理。生产车间采用封闭式结构,避免在大风天气进行装卸作业,运输车辆采用苫布苫盖,矿石、产品及尾矿渣存储于封闭库房内,废油类储存于密闭桶内,矿石进料口设置除尘装置,同时加强厂区绿化,确保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表*.*中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中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车辆冲洗废水须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全部回用于施工和场地降尘,不得外排。生活污水须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得外排。运营期精矿和尾渣压滤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集中收集至沉淀池,回用于选矿工序,严禁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不得外排。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原矿仓、粉矿仓、化验室、破碎间、筛分间、矿石储库、选矿车间、尾渣储库、危险废物贮存点、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等地(侧)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强化对分区防渗措施的巡检,及时增补完善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制定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进行施工,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减振措施并远离厂界和环境敏感区布置,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施工期厂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表*中标准要求,运营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类区和*类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处理。沉淀池污泥、布袋除尘器回收的粉尘返回选矿工序再利用,废磨球外售,废布袋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尾渣暂存于尾渣储库外售,并采取以销定产的方式进行生产,当尾渣储库无法存储时,企业须停产。废机油、废油桶、化验废液、废试剂瓶、废变压器油、药剂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厂区及选矿车间设置导流沟和截排水设施,确保初期雨水、事故废水、生产废水等不排入地表水体。有毒有害原辅料远离火种、热源存储,强化各类危险废物储运过程中的监管,分类分区储存并设置明显标识,密闭运输,强化巡检。强化对厂区风险措施的日常巡视,及时增补有效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七)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必要的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八、请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磐石市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监督检查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磐石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