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6年64号)
2026-06-05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6年64号)
吉林/长春-2026-06-05 00:00:00

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省****年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设备更新项目(第一标段)数字化*射线摄像机(*包)(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嘉玛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以南、临河街以西伊水名苑(高格蓝湾)*、*、**号楼***号*楼

被投诉人*: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

相关供应商:长春市中科数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号中天大厦***号房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长春市中科数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没有辐射安全许可证,依法不具有投标资格。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医用*射线摄影系统(**)(迈瑞**********)不满足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二、货物需求”*“序号*.医用*射线摄影系统(**)”*“*.*.*球管架垂直运动距离:≥*****”的技术参数要求,属于虚假应标。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提出与答复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规定;评审委员会缺乏法律依据,没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缺失公信力。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不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不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评审专家存在严重审查失职问题。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并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答复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限期改正。

吉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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