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2026-06-12 00:00:00
发布机构:新丰县财政局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财采罚〔****〕*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美冠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南大公路***号第二楼****房
二、违法情况
本机关调查发现,你司在****年*—*月参与“新丰县公办中小学空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消防救援大队****年将军山、东区消防救援站空调设备安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业绩合同,经向广州市黄埔区消防救援大队发函核实,该合同为虚假材料。对你司存在涉嫌提供虚假合同业绩谋取中标的行为,为查清事实,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通过微信、邮寄、发送电子邮件方式向你司发送《协助调查通知书》(新财采查〔****〕*号),并后续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你司始终拒不配合调查,亦未按期回复相关情况。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日函复本机关,你司未在登记地址实地经营,已于****年*月**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此《协助调查通知书》无法直接送达你司。
以上事实有情况报告、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邮寄记录、电子邮件记录、协助调查通知书、投标文件(合同业绩)、相关单位复函等证据证实。你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规定的情形。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号)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二)拒绝、阻挠、妨碍财政执法,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拒绝陈述有关情况或者作虚假陈述的……”的规定,你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依法从重处罚情形。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年*月*日向你司送达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三、处罚结果
鉴于你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责令你司改正,并行政处罚如下: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罚款,即*.**万元(***.**万元×*‰=*.**万元);
*.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 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载内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新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新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丰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