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处理处罚公告]保康县财政局关于对张自国处理处罚公告
2026-06-12
湖北 质疑投诉
[一般处理处罚公告]保康县财政局关于对张自国处理处罚公告
湖北-2026-06-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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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财政局关于对张自国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保康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称:张自国
当事人类型:专家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你在保康县人民武装部营房及民兵训练基地建设项目(家具采购)政府采购活动中,在不知晓评审系统已回退组织重新评审时,采购人代表汤海涛违反评标纪律对主观因素评分发表了倾向性意见,你修改了主观因素评分,其行为改变了项目评标结果。
三、处理依据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本机关综合全案情况,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认为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号)第十二条中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二)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我局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四、处理结果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元(人民币捌仟元整)。不得获取本次评审项目的评审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处理日期
****年**月**日
执法机关:保康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