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羁押安防设备采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羁押安防设备采购采购公告
2026-06-12
上海 招标采购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羁押安防设备采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羁押安防设备采购采购公告
上海-2026-06-12 00:00:00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羁押安防设备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天昭项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号静安天悦中心**座***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年**月**日**:**时(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羁押安防设备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万元
注:超出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报价,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采购需求:
*、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本项目为羁押安防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原监控设备运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随着设备的老化与损耗,导致现有系统无法适应新时期司法警务工作对“实时、动态、全覆盖”监管的高标准要求,严重制约了监管效能的提升,存在较大的安全管理风险。(具体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服务地点:由采购人指定地点。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天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达到验收标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次采购执行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如报价产品的服务提供商为中小微企业,则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号文格式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报价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号文格式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一旦成交将在成交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法人等各类供应商采购(但不接受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投标,若为事业单位,应提供本单位为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不允许分包转包。
三、获取采购文件
*、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年**月**日*****年**月**日,每天上午*:**至**:**,下午**:**至**:**。(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昭项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号静安天悦中心**座***室)
*、获取方式:线下或线上获取
线下获取:
磋商供应商携带报名资料在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内至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号静安天悦中心**座***室参加本项目报名。
线上获取:
磋商供应商将相关报名材料的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在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内发送至邮箱**********@**.***进行核验,发送后请及时电话告知招标代理,完成报名手续。
*、售价:***.**元(人民币)(现金/转账,售后不退)
*、报名需携带资料
*) 营业执照或其他企业登记证明材料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加盖公章);
*) 被授权人须为本单位在册人员,即必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人员:①提供供应商与之签订的聘用合同;②供应商为其办理有社会保险关系,须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报名,逾期不再办理。本项目将对完成报名的合格投标人发售竞争性磋商文件。
注*:线上报名审核通过的供应商,须将上述报名材料的纸质版(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开标现场(地址: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号静安天悦中心**座***室)。若未按要求补交纸质资料,或纸质文件与报名时提交的扫描件不一致,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收其响应文件。
注*:以上提交的资料,证明资料由采购代理机构留存,概不退回。以上需提交的资料如有缺漏,代理单位将拒绝接受其报名。
注*:报名时提供的资料应与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一致,如有不同,以响应文件为准。报价人的合格与否,将由评审小组决定。(说明:获取采购文件环节对潜在供应商部分证明资料的审核系采购方为便于后续采购活动开展、减少无效投标响应的前置服务,该服务不属于前置资格审查,该服务产生的建议不影响供应商参与后续采购活动的权利,正式供应商资格审查按法定程序进行)。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年**月**日**点**分(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号静安天悦中心**座***室会议室
五、开启
截止时间:****年**月**日**点**分(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号静安天悦中心**座***室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发布公告的媒介: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报价人购买磋商文件后若决定放弃投标的,请至少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天以书面或邮件形式(详见“报价文件格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号
经办人:杨洋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天昭项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号静安天悦中心**座***室
经办人:赵工、王英
联系方式:***********/**********@**.***
上海-2026-06-12 00:00:00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羁押安防设备采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羁押安防设备采购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
存证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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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长宁区
采购公告
磋商公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羁押安防设备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天昭项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号静安天悦中心**座***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年**月**日**:**时(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羁押安防设备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万元
注:超出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报价,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采购需求:
*、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本项目为羁押安防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原监控设备运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随着设备的老化与损耗,导致现有系统无法适应新时期司法警务工作对“实时、动态、全覆盖”监管的高标准要求,严重制约了监管效能的提升,存在较大的安全管理风险。(具体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服务地点:由采购人指定地点。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天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达到验收标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次采购执行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如报价产品的服务提供商为中小微企业,则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号文格式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报价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号文格式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一旦成交将在成交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法人等各类供应商采购(但不接受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投标,若为事业单位,应提供本单位为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不允许分包转包。
三、获取采购文件
*、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年**月**日*****年**月**日,每天上午*:**至**:**,下午**:**至**:**。(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昭项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号静安天悦中心**座***室)
*、获取方式:线下或线上获取
线下获取:
磋商供应商携带报名资料在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内至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号静安天悦中心**座***室参加本项目报名。
线上获取:
磋商供应商将相关报名材料的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在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内发送至邮箱**********@**.***进行核验,发送后请及时电话告知招标代理,完成报名手续。
*、售价:***.**元(人民币)(现金/转账,售后不退)
*、报名需携带资料
*) 营业执照或其他企业登记证明材料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加盖公章);
*) 被授权人须为本单位在册人员,即必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人员:①提供供应商与之签订的聘用合同;②供应商为其办理有社会保险关系,须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报名,逾期不再办理。本项目将对完成报名的合格投标人发售竞争性磋商文件。
注*:线上报名审核通过的供应商,须将上述报名材料的纸质版(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开标现场(地址: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号静安天悦中心**座***室)。若未按要求补交纸质资料,或纸质文件与报名时提交的扫描件不一致,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收其响应文件。
注*:以上提交的资料,证明资料由采购代理机构留存,概不退回。以上需提交的资料如有缺漏,代理单位将拒绝接受其报名。
注*:报名时提供的资料应与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一致,如有不同,以响应文件为准。报价人的合格与否,将由评审小组决定。(说明:获取采购文件环节对潜在供应商部分证明资料的审核系采购方为便于后续采购活动开展、减少无效投标响应的前置服务,该服务不属于前置资格审查,该服务产生的建议不影响供应商参与后续采购活动的权利,正式供应商资格审查按法定程序进行)。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年**月**日**点**分(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号静安天悦中心**座***室会议室
五、开启
截止时间:****年**月**日**点**分(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号静安天悦中心**座***室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发布公告的媒介: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报价人购买磋商文件后若决定放弃投标的,请至少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天以书面或邮件形式(详见“报价文件格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号
经办人:杨洋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天昭项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号静安天悦中心**座***室
经办人:赵工、王英
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