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屯-2026-06-10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供应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第十师北屯市机关食堂(餐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天洁心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团结南路***号阿勒泰双创孵化基地*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该公司在参与“第十师北屯市机关食堂(餐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两项违法事实: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为新疆兄弟民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餐饮服务的业绩证明材料。经向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新疆兄弟民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于****年*月**日依法注销。而你公司提供的业绩证明显示服务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服务期间该公司实际已处于注销状态,相关业绩具有不真实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
(二)串通投标
该公司与新疆额河文旅有限责任公司的投标文件,在业绩证明、菜单、经营理念等方面存在多处非正常一致的雷同,你公司在调查中亦承认存在“文件雷同、公司间借用”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串通投标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投标文件》、《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六、处罚依据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号)第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七、处罚结果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元(大写:肆万贰仟陆佰玖拾壹元整)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北屯市财政局
*、联系人:曹胡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