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2026-06-1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药饮片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重)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仙茱中药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国凯大道*号仙茱三楼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骨伤科研究所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号
被投诉人*:广西华东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号浩天花园综合楼****、****、****号房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投诉人现就本项目中标结果依法提出质疑,并对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中存在的评审错误提出质疑。
投诉事项*:评审过程存在重大疏漏、评分尺度不一、主观打分畸低且无合理依据,严重违背客观、公正、审慎的评审原则。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广西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未取得合法有效的中药饮片代煎资质,无法满足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采购需求及后续履约保障,亦不能为采购人提供合规,稳定,可持续的代煎服务。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经查证部分属实,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三)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