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临床诊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质疑公示
2026-06-11
贵州/贵阳 变更澄清
新闻资讯 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临床诊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质疑公示
贵州/贵阳-2026-06-11 00:00:00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临床诊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品目编号:********************品目名称: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临床诊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包:麻醉机、超声探头)
采购代理:贵州中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云南能投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石龙湖社区新加坡产业园****地块***栋厂房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资格审查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我方(云南能投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在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审查过程中,被评审委员会判定为“资格审查不通过”,理由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方面不符合要求。‌我方对该评审结果提出严重质疑。 我方认为,评审方在评审过程中擅自增设招标文件中未载明的额外资格条件,以“未提供审计机构执业资格证明”等“行业常规要求”否定我方投标文件,构成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查结果不公正、不合法。
事实依据:*.‌我方已全面、真实地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全部明示要求。‌ 对于投标人主体资格(如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我方已按要求提交齐全。 ‌核心争议点在于财务资格部分:‌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中,仅明确规定“提供****年或****年财务审计报告,或****年至今银行资信证明”。‌我方严格按规定提交了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完整有效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该文件内容、签章齐全,并带有经财政部门备案的防伪二维码,可通过扫描即时核验出具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执业资质,完全满足了招标文件的明示要求。‌ *.‌评审方擅自增设评审标准,行为违法。‌ ****年*月**日及*月*日,我方主动与贵方项目经办人电话沟通,对方明确表示我方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唯一理由是:“需要提供审计公司的执业资格证明,以证明其合法合规”,并称此乃“行业常规要求”,因我方未提供故“证据链不完整”‌。 招标文件从未要求对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进行额外证明。评审方以其所谓的“行业常规”代替招标文件的书面规定,直接增设了法定的、公示的评审条件之外的新门槛。 此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以招标文件未载明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也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更具说服力的是,经查实,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同类审计报告,在上海及贵州省内其他政府采购项目中,均得到普遍认可。贵方仅在本项目中进行限制,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歧视性,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环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得修改或舍弃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质疑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采购文件的规定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认定采购文件违法,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评审必须严格以‌招标文件白纸黑字‌为准,任何“行业惯例”都不能凌驾于法定文件之上,本案是典型的“以未载明的条件实行差别待遇”。
请求:*.请求贵方及采购人依法对本次资格审查结果进行复核,‌依法确认我方的资格审查结果为“通过”,并进入后续审核程序‌。 *.如对招标文件要求的理解存在歧义,请求贵方就评审委员会采用的“行业常规”标准进行书面澄清,并提供此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据。 *.请求贵方及采购人于法定期限内(收到本函后*个工作日内),对本次质疑作出书面答复。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详见质疑回复函内容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详见质疑回复函内容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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