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泰宁村四组综合楼屋顶维修防水工程施工(二次)更正答疑
2026-06-08
江苏/南通 变更澄清
开发区泰宁村四组综合楼屋顶维修防水工程施工(二次)更正答疑
江苏/南通-2026-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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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泰宁村四组综合楼屋顶维修防水工程施工(二次)
开发区泰宁村四组综合楼屋顶维修防水工程施工(二次)
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
开发区泰宁村四组综合楼屋顶维修防水工程
更正公告
各交易响应人:
本项目交易公告“*.* 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的必要合格条件:”的“(*)自****年**月**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六种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自****年**月**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交易发起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自****年**月**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近五年内,交易响应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交易发起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更改为“(*)自****年**月**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六种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自****年**月**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交易发起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自****年**月**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近五年内,交易响应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交易发起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交易文件内所有相同表述内容,均按本公告内容同步修正。
交易发起人:海安市城东镇泰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年**月**日
附件:
更正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