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督检查信息(2026年17期)
2026-06-11
浙江/舟山 招标采购
食品监督检查信息(2026年17期)
浙江/舟山-2026-06-11 00:00:00
浙江/舟山-2026-06-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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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督检查信息(****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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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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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浙江舟山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中,当事人舟山市机关幼儿园销售的鸭肉中磺胺类(总量)的实测值为***.**,标准指标为≤***,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鸭肉中磺胺类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标准,根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关于磺胺类残留限量标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系事业单位,从固定供货商处采购食品,采购前已查验并保存供货商经营资质证明,保存并提供了进货证明材料,采购鸭肉途径单一,能够有效溯源;且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要求的进货查验义务。鸭肉中的磺胺类残留无法通过肉眼辨别,必须经过检验设备检测才能知晓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单位对采购的食品原料中磺胺类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情况确系不知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责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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