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张家界-2026-06-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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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公开竞价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选择竞得人的适用本规则。非财政性资金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与公共安全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及中央、省驻张单位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开竞价交易,是指项目发起方通过互联网发布竞价采购公告,通过电子竞价系统实现网上资格审查、网上报价、网上竞价、网上发布竞价结果的采购方式。公开竞价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充分竞争、价低者得的原则。公开竞价采购应按照受理交易申请、征询需求意见、编审发布文件、评审竞价资格、线上报价竞价、公开竞价结果、发出成交通知、提交履约担保、签订竞价合同等流程实施。
本规则所称委托人,是指进行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采购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规则所称竞价人,是指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竞价、向委托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章 单位职能职责
第四条 市发改委(公管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竞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二)协同竞价规则和竞价文件标准文本的制定;
(三)公开竞价文件的备案;
(四)投诉的调查处理和答复;
(五)对综合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处理;
(六)牵头对不按本规则提交履约担保或不签订合同的竞得人实行联合惩戒。
第五条 市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设项目预算评审;
(二)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处理;
第六条 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同竞价规则和竞价文件标准文本的制定;
(二)对委托人项目需求、项目实施计划进行业务指导;
(三)组织开展项目技术评审。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市直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公开竞价集中代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公开竞价交易规则和竞价文件标准文本的起草;
(二)编制公开竞价文件,依法依规审查委托人提出的项目需求和资格性、符合性条件,对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和要求予以纠正和完善;
(三)组织专家论证、联合会审和保留价的确定;
(四)按本规则的要求在指定媒体公开竞价文件和竞价成交结果信息。
(五)依法依规组建评审专家组,并对评审专家组在评审现场的行为进行考评;
(六)协助委托人做好质疑答复工作;
(七)协助委托人、市发改委(公管办)做好复评和废标的决定工作;
(八)组织委托人和竞得人按规定签订合同,并做好见证工作;
(九)电子竞价系统的保障工作;
(十)公开竞价活动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 委托人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项目材料的报批工作;
(二)制定和审查项目需求与项目实施计划;
(三)对项目需求公开征询意见;
(四)参与编审竞价文件、参与专家论证、确认并发布竞价文件;
(五)参与专家组评审和保留价确定;
(六)竞价成交结果确认及成交通知书的发放;
(七)组织相关单位对竞得人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八)履约担保的实施;
(九)与竞得人签订合同;
(十)质疑的答复;
(十一)专家复评的提出和废标决定的作出;
(十二)严格履行合同,落实业主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标后项目建设的各项管理工作;
(十三)按规定妥善、完整地归档保存与项目和竞价活动有关的竞价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竞价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备竞价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符合性审查条件;
(二)公开竞争、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竞价资格;
(三)成交后不得将项目非法转让他人,或者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
(四)理性报价,不得与委托人、其他竞价人和交易中心串通恶意报价;
(五)成交后按规定及时向委托人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和承诺函并提交履约担保金,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绝,不得与委托人订立有悖于竞价文件和响应文件的合同或者协议;
(六)严格履行合同,不得降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七)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投诉,扰乱竞价活动;
(八)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不得拒绝或者在配合时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章 受理交易申请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委托书和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市财政局财政评审结论书;
(二)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三)项目设计方案;
(四)关于本项目的会议纪要或市领导签字;
(五)项目需求;
(六)项目实施计划;
(七)项目一般性审查意见书;
(八)项目重点审查意见书;
(九)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公章,说明与原件一致。委托人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交易中心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项目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二)项目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项目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项目标的数量、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项目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项目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项目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计划是指委托人围绕实现项目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作的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算、竞价起始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竞价人资格条件和符合性审查条件;
(二)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和履约监管措施等。
第十三条 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审查内容包括,项目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评审规则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
(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
(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
(三)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
(四)履约风险审查。
凡属预算金额在***万元(含***万元)以上的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及委托人认为需要开展重点审查的项目,应当开展重点审查。
第四章 征询需求意见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在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张家界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开竞价项目需求征询意见,征询意见有效期限不得少于*个工作日,预算金额***万元以上(含***万元)的项目不得少于*个工作日。项目需求征询意见公告中要载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需求、征询意见的有效期限、委托人信息、交易中心信息、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 相关竞价当事人对项目需求有异议的,应在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征询意见有效期内向委托人或交易中心提出。委托人和交易中心要认真研究,对其合理的意见在编制竞价文件时要充分吸纳和采用。需专家论证的项目,要将异议的内容作为论证的重点。
第五章 编审发布文件
第十六条 竞价文件标准文本由交易中心会同市发改委(公管办)、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制定。委托人和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标准文本编制项目竞价文件。预算金额***万元以上(含***万元)的项目,由交易中心会同委托方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完成后,报市政府分管公共资源交易的领导召集市发改委(公管办)、市财政局、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司法局进行联合会审。预算金额****万元以上(含****万元)的项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竞价文件发布前要经委托人集体研究并报市发改委(公管办)备案。
第十七条 竞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及交易中心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竞价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公开竞价起始价、减价幅度、竞价保证金;
(三)竞价人资格要求;
(四)委托人的项目需求;
(五)评审方法及标准(含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六)获取竞价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七)公告期限;
(八)网上报名申请时间、公开竞价时间及地点和程序;
(九)竞价人须知;
(十)竞得人的确定方式;
(十一)成交信息公布及成交通知书的发放;
(十二)履约担保金的额度及提交方式;
(十三)质疑、投诉和复评;
(十四)合同签订;
(十五)交易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委托人或交易中心应当在竞价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十八条 公开竞价起始价不得高于预算金额,每次减价幅度不少于起始价的*%。竞价保证金不超过起始价的*%。竞价保证金采用以现金形式的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竞价人在响应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竞价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竞得人成交后无不可抗力放弃竞得结果或不按期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签订合同的;
(四)竞得人在签订合同时向委托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五)竞价人与委托人、其他竞价人或者交易中心恶意串通的。
第十九条 竞价人应当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竞价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按竞价文件要求缴纳竞价保证金。
委托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竞价人的符合性要求和特定条件,做为符合性审查内容,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竞价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公开竞价活动开始前,在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竞价系统、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张家界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开竞价文件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日。如第一次竞价活动未成功,重新发布公开竞价文件公告的期限不少于**日。
第六章 评审竞价资格
第二十一条 竞价人应当按照竞价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价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明确响应。响应文件按照竞价文件的要求通过电子竞价系统完成传输递交。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价人串通投标,其竞价资格无效:
(一)不同竞价人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二)不同竞价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价事宜;
(三)不同竞价人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竞价人的竞价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二十三条 参与且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竞价人不得少于*家,否则网上竞价采购活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负责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具体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竞价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
(二)审查竞价人的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价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要求,确定竞价人是否满足符合性条件;
(三)要求竞价人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四)向委托人、交易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评审专家对公开竞价文件条款存在疑义或异议的,由委托人作出书面解释或者澄清。若对委托人的解释或澄清有异议的,由市发改委(公管办)最终决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公开竞价由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按规定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项目公开竞价评审专家组。项目起始价在***万元以下的,评审专家组由*人组成,***万元以上的(含***万元)由*人组成,其中*名专家可由委托人直接指派。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公开竞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委托人、竞价日期和地点;
(二)竞价人名单、评审专家组成员名单和现场监督人员名单;
(三)竞价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具体情况,包括无资格竞价人员名单及原因;
(四)评审结果,包括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竞价人名单;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审过程中竞价人根据评审专家组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审专家组成员的更换等。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竞价人;
(二)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委托人的倾向性意见;
(三)在评审过程中不认真负责或客观公正,致使评审结果失误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四)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
评审专家组成员有本款第一至三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同时由市发改委(公管办)和市财政局按照《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公管规〔****〕***号)和《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湘财购〔****〕*号)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或处理。
第二十九条 竞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竞价无效:
(一)未按照竞价文件的规定提交竞价保证金的;
(二)响应文件未按照竞价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竞价文件中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或符合性审查条件的;
(四)因评审专家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失误,后经相关部门组织复评而改变评审结果的;
(五)在进入限时竞价阶段前,没有按竞价文件要求报价的;
(六)最后报价高于委托人所确定的保留价(底价)的;
(七)质疑事项成立且对成交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
(八)投诉举报事项成立且对成交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
(九)法律、法规和竞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存在(一)至(三)种情形的,由评审专家组决定竞价无效;存在第(四)(五)(六)(七)(九)种情形的,由委托人和交易中心决定竞价无效;存在(四)(八)(九)种情形的,由市发改委(公管办)决定竞价无效。竞价无效的,委托人和交易中心应重新组织竞价活动。
第三十条 评审结果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
(一)评审专家组成员对竞价人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结果认定错误的;
(二)评审专家组成员对不允许偏离的符合性审查因素评审不一致的;
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委托人或者交易中心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审专家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市发改委(公管办)。
竞价人对本条情形提出质疑的,委托人或者交易中心可以组织原评审专家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市发改委(公管办)。
第七章 线上报价竞价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完成评审后,交易中心将评审结果及时提交至电子竞价系统,通过电子竞价系统向竞价人颁发资格确认书。未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竞价人无资格参与网上竞价,委托人或交易中心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第三十二条 网上竞价分为自由竞价和限时竞价两个阶段,竞价人在自由竞价期间需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方可有资格进入限时竞价阶段。在进入限时竞价阶段前,须有*家及以上的竞价人有效报价,否则终止竞价活动,作竞价失败处理。取得资格的竞价人,按照竞价规则的要求,在限时竞价阶段,通过电子竞价系统采用反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竞争。
第三十三条 反向竞价应设置保留价(底价)。保留价在限时竞价开始前一小时内,由委托人的分管市领导或协管领导在交易中心现场确定,参与保留价确定的人员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保留价可以根据项目的内容、利润空间和平常惯例来综合确定。
第八章 公开竞价结果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根据竞价人报价情况,将不高于保留价的竞价人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个竞得候选人。不足*个竞得候选人的,按实际个数推荐。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当在竞价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将公开竞价报告送委托人。委托人应当自收到公开竞价报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公开竞价报告确定的竞得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竞得人。
委托人在收到公开竞价报告*个工作日内未按公开竞价报告推荐的竞得候选人顺序确定竞得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公开竞价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竞得候选人为竞得人。
若第一竞得候选人主动放弃或因未按竞价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以及未按时与委托方签订合同而被取消资格后,第二候选人的报价仅高于第一候选人一个减价幅度,则第二候选人依次递补为竞得人,按实际报价成交;高于一个以上减价幅度的,按高于第一候选人一个减价幅度的报价成交。第三候选人以此类推。若竞得候选人均不接受此成交条件,委托人须重新组织竞价活动。
第三十六条 委托人或交易中心应当自竞得人确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竞价系统、张家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张家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告竞价成交结果。
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委托人及交易中心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竞得人及其他候选人、地址和成交金额,评审情况及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情况,成交结果公告期限、评审专家名单以及公开竞价文件约定需公告的内容。
第九章 发出成交通知
第三十七条 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委托人应当要求竞得人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和承诺函,组织市财政局、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委托人或交易中心应当通过电子竞价系统向竞得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委托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竞得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结果。
第十章 提交履约担保
第三十九条 履约担保是保证政府投资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和防止竞价人恶意低价竞争、约束竞得人严格履约、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的根本措施。委托人应当要求竞得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按下列规定在竞价文件及合同中约定。
(一)履约担保的金额。竞得金额(成交价)相对于公开竞价起始价的减价幅度不超过**%(含**%)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公开竞价起始价的**%;竞得金额(成交价)相对于公开竞价起始价的减价幅度超过**%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公开竞价起始价减去竞得金额(成交价)后的差额。
(二)履约担保的形式。公开竞价起始价不超过***万元(含***万元)的项目,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或现金(银行转账)形式提交,超过***万元以上的项目只接受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转账)。
银行保函和担保保函要求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见索即付。履约担保责任至对应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终止。
(三)履约担保提交的期限。竞价文件应设置自竞得人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日内的期限。
第四十条 若竞得人没有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将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委托人可取消其成交资格,竞得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委托交易中心组织公开竞价活动,并由市发改委(公管办)牵头各相关部门,将竞得人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实行联合惩戒,禁止其以后参加我市以公开竞价方式采购的信息化相关项目建设。
第十一章 签订竞价合同
第四十一条 竞得人应当自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日内,由交易中心组织与委托人按照竞价文件和竞得人响应文件的规定和约定及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制定的合同通用模板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价文件确定的事项和竞得人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委托人不得向竞得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竞价文件、竞得人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竞得人拒绝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委托人可取消其成交资格,竞得人的竞价保证金和履约担保金不予退还,可以重新委托交易中心组织公开竞价活动,并由市发改委(公管办)按本规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实行联合惩戒。
第十二章 质疑与投诉
第四十三条 竞价人对公开竞价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委托人提出询问,委托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四条 竞价人认为竞价文件、竞价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质疑。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在收到竞价人的书面质疑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竞价人和其他有关竞价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六条 质疑竞价人对委托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委托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公管办)投诉。
第四十七条 市发改委(公管办)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 市发改委(公管办)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委托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日。
第四十九条 质疑和投诉按照接受、审查、受理、调查、答复(投诉处理)、文书的签收与送达的程序办理,具体操作办法参照《湖南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湘财购〔****〕**号)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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