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6-06-10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阿克苏市中小学大宗食材统一配送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朱**
*、地址:健康路建安一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无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在参加阿克苏市教育局实施阿克苏市中小学大宗食材统一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中涉嫌未独立评审、违规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在参加阿克苏市教育局实施阿克苏市中小学大宗食材统一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评审过程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违规获取评审劳务报酬以外其他不正当利益。上述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招标公告;*.评审报告;*.废标公告;*.转账记录;*.谈话(询问)笔录;*.《检察院意见书》及相关移送资料。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关于独立评审、违规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规定。****年*月**日,本机关向你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阿市财罚告〔****〕***号),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以及你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对于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不予全部采纳。
六、处罚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四款“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的相应情形。
七、处罚结果
本机关决定对你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元),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元。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阿克苏市财政局
*、联系人:贾健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