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2026-06-10 00:00:00
福建鼎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漳州漳浦县赤湖一般固废填埋场项目
异议事项:招标文件设置"近*年单项合同额*.*亿元且含边坡支护高度**米的市政工程类似业绩"作为资格条件,违反相关规定,请求予以修改或删除。
一、异议依据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性划分标准(试行)***;***;(闽建筑(****)**号)
*.福建省住建厅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的相关规定
二、违法违规事实与理由
(一)本项目不属于"特殊招标工程",依法不得设置类似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根据闽建筑(****)**号文规定,只有符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性划分标准(试行)》的工程,方可认定为特殊工程并设置类似业绩。本项目为一般固废填埋场,属于市政公用工程中的环境卫生类工程,不属于**号文列明的特殊工程范围。招标文件将边坡高度**米作为业绩条件,但边坡支护仅为本项目附属分部分项工程,并非项目主体工程,且**米边坡未列入福建省特殊工程认定指标。因此,本项目为通用技术标准工程,依法不得设置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二)业绩设置"合同额*.*亿元+边坡高度**米"双重条件,属于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要求单项合同额*.*亿元,属于不合理抬高业绩门槛,与本项目技术难度,规模不匹配,明显排除大量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中小企业,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将附属分项工程的边坡高度**米设置为强制性业绩条件,并非项目主体特征指标,属于以非核心指标变相量身定制,限制竞争。
*.同时设置造价+边坡双重门槛,构成双重壁垒,严重缩小竞争范围,不符合闽建筑(****)**号关于业绩设置"与工程特征相符,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的强制性规定。
(三)业绩范围界定不规范,与项目特征不匹配
本项目为环境卫生类市政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市政工程业绩"范围过宽,与本项目功能,工艺不具备直接关联性,不符合业绩设置应具有相关性,合理性,必要性的原则。
三、法律结论
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单项合同额*.*亿元且含边坡支护高度**米的市政工程业绩"资格条件,违反闽建筑(****)**号文件规定,不合法,不合规,应当予以纠正。
四、异议请求
*.恳请招标人删除或修改招标文件中关于"近*年单项合同额*.*亿元且含边坡支护高度≥**米的市政工程类似业绩"的资格要求。
*.若确因技术需要设置业绩,应严格按照闽建筑(****)**号规定执行;依法认定本项目是否属于特殊工程:业绩指标只能设置与主体工程相关的指标不得设置与主体工程相关的指标,不得设置附属分项指标;业绩指标值不得超过本项目对应指标的*/*,不得设置双重门槛。
*.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进行合法合规修改,并重新发布澄清或修改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