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乌鲁木齐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 中心改造项目仪器设备购置-2 (二次) 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6-10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乌鲁木齐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 中心改造项目仪器设备购置-2 (二次) 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乌鲁木齐-2026-06-10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改造项目仪器设备购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欣安艾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号天山大酒店商住楼*单元****室

被投诉人:中正恒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号邮政办公楼三层

相关供应商:新疆哈瑞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号新疆大公馆*座****室

当事人:乌鲁木齐市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核酸提取仪的制造商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非中小微企业,中标供应商未实质性满足招标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核酸提取仪的制造商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控股母公司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均属于工业行业中型企业。中标供应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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