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用氧气年度采购项目(重)(GLZC2026-G1-990140-GXJL)的质疑答复函(二)
2026-06-10
广西/桂林 变更澄清
广西建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用氧气年度采购项目(重)(GLZC2026-G1-990140-GXJL)的质疑答复函(二)
广西/桂林-2026-06-10 00:00:00

质 疑 人:广西来宾海湾空分气体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凤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丹凤

委托代理人:韦薇 电话:***********

广西来宾海湾空分气体有限公司:
贵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桂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用氧气年度采购项目(重)(***********************)的质疑函,我公司于****年*月*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问题我公司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投标文件,我公司于****年*月*日组织原评标小组专家进行协助回复质疑。
为了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与采购人共同核实贵公司所质疑的事项,且组织原评审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后,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中标候选人广西宾阳县佳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医用液氧生产资质,却在《本国产品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自身列为产品生产厂家、产品制造商,涉嫌提交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质疑答复及法律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品监督管理局通告(通告〔****〕**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用氧生产企业分装液态氧有关事宜的通告》,医用氧液—液分装基本要求中规定“开展医用氧液—液分装的生产企业必须已取得气态或液态医用氧《品生产许可证》和相应品批准文号,医用氧的充装、贮存、运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并取得相关证件,企业的人员、厂房、设施设备、文件管理、生产和质量控制等符合《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年修订)及医用氧附录要求”。通告对医用氧液—液分装的生产企业具备的资格、人员、场地、设备、生产和质量准入条件作出规定,因此分装主体本身就监部门法定认定的医用氧生产企业,而非普通贸易分销商或者经销商。
*.广西宾阳县佳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医用氧液一液分装的生产企业,已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品监督管理局通告(通告〔****〕**号)应具备的许可证件和相应品批准文号等相关要求,符合上述行业监管文件的相关规定。经核实,其投标文件中也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各方相关资格证明及证明材料。
*.广西宾阳县佳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行业监管要求,符合“医用氧液*液分装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其分装行为是在行业监管文件管理规范及《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品生产行为,《品生产许可证》的持证主体就是法定的品生产企业。同时医用氧液*液分装生产企业以自有质检体系、批次完成分装和以其商号出具符合监管要求的合格证交采购人,在成品制造/出厂、产品质量上承担法定主体责任,在法律和行业监管意义上即为该批次医用氧的生产/制造商,即生产者就是分装企业本身。综上所述,广西宾阳县佳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号)第四条“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规定。
*.经核实,广西宾阳县佳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投标文件出具了符合要求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其产品认定为本国产品。
综上所述,贵公司在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无事实依据或支撑材料,也未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明依据证明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驳回质疑。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广西建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信息: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