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2026-06-10 00:00:00


项目名称:****年全省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项目(三包)
项目编号:七里河财采备字〔****〕*****号
项目预算:**.*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兰州市晶泰珑园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兰石西街***号第*层***室
当事人*:甘肃耘晟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兰石西街***号第一层***室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年*月**日七里河区财政局收到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七里河分分中心移交“关于转送七里河区****年全省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项目《评标报告》问题线索的函”。具体问题为:****年全省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项目(项目编号:七里河财采备字〔****〕*****号)于****年*月**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七里河分中心完成开、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预警系统发现*家投标企业兰州市晶泰珑园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耘晟商贸有限公司四码(主板码/硬件码/***码/网卡***)存在雷同情形。经调查,兰州市晶泰珑园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同甘肃耘晟商贸有限公司的电脑硬件码和**地址重复。磋商小组对兰州市晶泰珑园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耘晟商贸有限公司存在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串通投标行为做出认定情况和否决投标情况说明。以上事实,有****年全省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项目(三包)评审报告、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两家供应商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认定招标投标领域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有关工作的意见》之规定“评标评审过程中,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雷同。“(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上传文件的公网**地址信息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当认定为在同一工作场所上传投标文件。”该项目投标人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向兰州市晶泰珑园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耘晟商贸有限公司分别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上述两家公司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规定,对投标供应商兰州市晶泰珑园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人民币******元)千分之十即****元的罚款;对甘肃耘晟商贸有限公司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十即****元的罚款;禁止两家公司参与本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采购监督管理科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七里河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
五、权利告知
如果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七里河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