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2026-06-10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兰州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年第一批市政养护维修材料*城市生命线运维保障项目第四包
项目编号:兰财采备字〔****〕*****
投 诉 人:甘肃赛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街道九州中路***号第一单元**层****室
被投诉人:山森项目管理(兰州)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兴安路***号
第四包中标供应商:甘肃朋昌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街道雁东路***号**楼*****
一、投诉事项
甘肃赛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就兰州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年第一批市政养护维修材料*城市生命线运维保障项目第四包中标结果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事项符合受理要求,我局受理该投诉。因就投诉所涉部分内容需向相关当事人补充材料、第三方单位调查取证,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投诉处理期限相应顺延。
二、调查情况
投诉事项*:第四包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产品的生产企业分别为“北京格瑞朗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石牌飞扬材料厂、河南凯事达建材有限公司、河南润兴润滑油有限公司、上海弗兆实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亚平管件厂、苏州宏晟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台州杰方机电有限公司、温州瑞硕五金有限公司、温州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武汉中鑫瑞远气体有限公司、义乌市聚安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岳阳锦亿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市佐成油业有限公司”,上述**家制造商营业执照的登记范围均不含生产制造,仅含销售,不属于制造商。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代理机构山森项目管理(兰州)有限公司,仅依据第四包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厂房照片,即认定具备生产制造资格,缺乏法律依据。第四包中标供应商未同步提供上述生产厂商的生产场地证明资料、生产许可证或环评证明等能够佐证生产资质的有效材料,仅凭厂房照片无法证实其生产企业身份。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第四包中标供应商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市场监管局出具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号)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且招标文件并未将供应商或制造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因此不能以供应商或制造商不具备与该项目所采标的相关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同时,第四包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涉及的产品分别为“不冻液;螺丝松动剂;发泡胶;液压油、万能防锈润滑剂;四氟改性垫片、低温安全阀四氟垫片(白)、储罐安全阀四氟垫片(白);水管快接头;防水胶布;引风机皮带;人体静电消除器;过滤器;气站防护一体头盔、气站防冻手套、大扫把;泡沫剂、加臭剂;制动液”,以上产品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范畴,非行政许可事项,供应商或制造商无需具备特定经营资质。第四包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第**项涉及的产品为“氧气、乙炔、氮气、二氧化碳”,其中,“乙炔、二氧化碳”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内的产品,其制造商需具备生产许可证,经核查,其生产厂商武汉中鑫瑞远气体有限公司不具备相应生产许可证。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第四包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项产品为液压油、万能防锈润滑剂,其制造商是河南润兴润滑油有限公司,在投标分项报价表**、**项中注明的品牌是润兴,但在质疑回复时第四包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出具的是河南润升润滑油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品牌为欧富润,两个文件中制造商、品牌名称及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商标名称完全不符。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代理机构、第四包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诉答复材料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货物须由中小企业制造,《中小企业声明函》是认定中小企业制造的法定依据,制造商名称、品牌、商标信息应当与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及相关材料保持一致。本项目中,第四包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报价表与在质疑投诉答复材料中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所载制造商、品牌存在实质性不一致,实际制造商为河南润升润滑油有限公司,而非投标文件中响应的河南润兴润滑油有限公司,虽然前述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但关联企业不能等同于同一制造商,亦不能以关联关系替代投标文件关键信息的一致性要求,不属于可澄清的笔误或填报口径瑕疵。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第四包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第**项,“氧气、乙炔、氮气、二氧化碳”的制造商是武汉中鑫瑞远气体有限公司,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到该企业经营范围不包括生产制造,且在“国家危险化学品互联网平台”中未查到该公司获得国家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故该公司没有生产资质。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人、代理机构、第四包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投诉答复材料,“乙炔、二氧化碳”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内的产品,其制造商需具备生产许可证,第四包中标供应商所投前述产品生产厂商武汉中鑫瑞远气体有限公司不具备相关生产许可证书,投诉事项*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事项*、*成立,前述情形影响本项目第四包的采购结果,故认定本项目第四包的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该项目第四包的采购活动;
*.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四、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