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6-06-09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阿克苏金广益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阿克苏市教育系统中小学大宗食材统一配送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阿克苏金广益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南城街道塔南路众富市场**号*组***号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根据举报线索,我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公司在****年阿克苏市教育系统中小学大宗食材统一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年*月**日,你公司在该项目投标过程中提供的社保缴纳材料为虚假材料。上述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阿克苏市教育系统中小学大宗食材统一配送服务项目招标公告、结果公告;*.阿克苏市教育系统中小学大宗食材统一配送服务项目投标文件(社保缴纳部分);*.阿克苏市社会保障中心社保缴费清单;*.调查(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你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虚假材料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年*月 **日,本机关向你司发出《阿克苏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阿市财罚告〔****〕***号),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以及你司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四款“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的相应情形。
七、处罚结果
我机关拟决定对你公司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元)。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阿克苏市财政局
*、联系人:贾健
*、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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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广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