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6-06-09 00:00:00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年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鑫旗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街道北四巷*号
投诉人*:水磨沟区七道湾东街鑫鑫福瑞汽车修理厂(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街道北四巷*号
投诉人*:乌鲁木齐车宝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融合北路***号厂区***轴****跨
投诉人*:乌鲁木齐景峰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路****号国际丽都*号楼*单元商业**室
投诉人*:乌鲁木齐精益卫鑫进口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河滩北路***号
投诉人*:新疆润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东街北四巷*号
被投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号益民大厦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征集人就本项目做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本次采购存在中标供应商报价精度违规、低价竞标管控流于形式、中标公告信息失真、更正公告未按规定顺延开标时间程序违法、供应商资格审查失职且未纠正违规结果等问题,采购程序及结果均不合法合规;*.征集人质疑答复不当,未依法责令废标、重新组织招标,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入围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等情形。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且部分投诉事项并未在前期的质疑程序中提出,也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提起的内容。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