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長興一畝良田水果店銷售不合格小台芒的核查處置報告
2026-06-09
浙江/湖州 质疑投诉
關于長興一畝良田水果店銷售不合格小台芒的核查處置報告
浙江/湖州-2026-06-09 00:00:00
食品抽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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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市场监管局
关于长兴一亩良田水果店销售不合格小台芒的核查处置报告
发布日期:********** **:**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小台芒进行食品抽检,********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的检验报告一份,报告中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小台芒吡唑醚菌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经过

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于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朱渡桥公寓街面****、****号从事新鲜水果零售等经营活动,并依法持有营业执照。********,湖州市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小台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是*.**千克,备样数量是*.**千克,当天销售单价为**.*元每千克。经检验,该批次小台芒吡唑醚菌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年****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该结果无异议。经检验不合格的小台芒为当事人于****年****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镇浙江新农都长兴农副产品批发市水果区块的长兴小马水果经营部(另案处理)购,共计购进**.*斤单价*.*元/斤。购进后,当事人按要求对涉案批次小台芒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异常后置于内销售。涉案小台芒总货值金额***.**元,至本局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当天,当事人所有经抽检不合格批次小台芒均已销售,因当事人未建立详细销售台账,可计算违法所得为**.*元。当事人在购进经抽检不合格批次小台芒前,按要求查验了供货者的经营主体资格,采购后按要求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向本局说明了进货来源。

三、控制措施

该批次小台芒已销售完毕无库存,虽进行公告召回,但未收到退货申请。

四、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处罚。

但因当事人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进货凭证,不能通过进货查验获知经营的上述小台芒不符合标准要求,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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