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2026-06-09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新疆/乌鲁木齐-2026-06-09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乌鲁木齐市妇产医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乌鲁木齐市妇产医院)

*、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根据乌鲁木齐市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乌审社移〔****〕**号))文件,经核查,在****年*月至****年*月期间,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乌鲁木齐市妇产医院)未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具体情况如下:(一)医用耗材、试剂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医用耗材、试剂,在合同到期后以直接续签方式采购,未履行公开招标程序,涉及金额*.**亿元,涉及供应商**家;(二)第三方送检服务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与陕西佰美医学检验公司开展第三方送检服务,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直接签约付费,涉及金额****.**万元;(三)未按规定实施集中采购:办公家具、物业服务、印刷服务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项目,未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擅自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涉及金额***.**万元;(四)未按规定保存采购文件:未按规定保存***个政府采购项目未中标(成交)单位投标及响应资料,涉及金额****.**万元,导致项目合规性无法核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六、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七、处罚结果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由主管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行政处罚。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联系人:吾热也提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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