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什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2026-06-09
新疆/阿克苏 质疑投诉
乌什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新疆/阿克苏-2026-06-0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阿克苏地区乌什县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项目全过程造价服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富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号*号楼*单元*******

被投诉人*天健工程咨询(重庆)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号**楼

被投诉人*新疆瑞林悦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红桥街道长安社区友谊北路**号“丝路古镇”奇石、玉石博览旅游中心**栋**号商铺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天健工程咨询 (重庆) 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条件,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虚假声明,依法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存在畸低打分、评审不公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中标结果。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人提出的“中标供应商天健工程咨询 (重庆) 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条件,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虚假声明,依法应取消其中标资格。”的投诉事项。
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依法向重庆市渝中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出《协助调查函》,该委出具《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明确:依据企业****年度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数据,该企业****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中“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划型标准,认定该企业为中型企业。根据天健工程咨询(重庆)有限公司提供的股权结构信息,天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持股比例均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控股标准(**%以上),上述*家公司与天健工程咨询(重庆)有限公司不构成实际控制或管理关系。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并非上市公司,投诉人关于“上市大型企业”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所述,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人提出的“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存在畸低打分、评审不公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中标结果。”的投诉事项。
查明的事实:经本机关调阅评标资料并征询评标委员会意见,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技术部分总分**分。评标委员会已对评审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各专家打分均严格对照投标文件响应内容据实评判,打分结果在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分分值区间内,无计算汇总错误,无畸低畸高违规评分情形。投诉人主张技术分差*.**分属于畸低打分,但未能提供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具体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评审行为,缺乏事实依据。
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号)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天健工程咨询(重庆)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资格要求。
投诉事项*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评标委员会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违法行为。
综上,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投诉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六十日内依法向乌什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什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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