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体育总会章程
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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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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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北省体育总会,英文译名:***** ****** **********,简称:****。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河北省体育总会是党和政府联系体育组织、体育工作者的纽带,是党和政府发展体育事业的助手,由省内体育行业管理者、各类群众体育组织和行业体协代表、相关体育工作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地域为河北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团结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工作者、体育爱好者、体育组织及热心支持体育事业的机构、社会组织、各界人士,联系省内外体育人士,努力发展体育事业,推进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为建设体育强省发挥积极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体育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驻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中共河北省体育总会支部委员会,上级党组织是中共河北省体育局直属机关委员会。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群众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群众身体素质;

(二)开展竞技体育运动,提高技术水平;

(三)举办或联合举办全省性、省内国际性体育比赛和活动;

(四)宣传和普及体育文化、体育科学知识,开展体育技能培训;

(五)组织调查研究,对体育事业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出建议,发挥咨询作用,为政府决策服务;

(六)积极参与体育社会团体改革进程,实现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努力提高本会在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参与度,指导会员承担政府购买的服务;

(七)向广大群众尤其是向运动员、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中华体育精神教育,树立为国争光、为省添彩观念;

(八)促进体育相关学术研究;

(九)培育体育市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十)依法维护本会及会员、体育工作者、体育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加强与全省各级体育组织的联系和沟通,充分发挥各级体育总会的枢纽作用;

(十二)交流工作经验,表彰先进;

(十三)开展国际、省际体育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省外体育组织和体育工作者的友好关系;

(十四)从事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事项,承办全国体总和河北省体育局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五)加强体育行业自律,维护体育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体育事业健康运行。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全省体育界及相关领域具有显著的影响力、号召力和组织能力。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委员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委员、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委员、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年。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须有**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委员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河北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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