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辽源-2026-06-09 00:00:00
一、项目名称
辽源市第一实验小学新校区设备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千秋街道新河北路*号北向南第**间门面
被投诉人:辽源市第一实验小学校
地址:辽源市第一实验小学校
被投诉人:龙山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辽源市龙山区蓝湾政务大厅三楼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采购文件公告时间:****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中标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产品制造商,未获得相应产品的生产或经营等准入资格,属于虚假响应,非法取得中标结果。
投诉事项*: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制造商未响应中小企业要求。
投诉请求:*、请贵机关依法察查,秉公裁决,责令终止采购活动,修改招标文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投诉人将依法保留进一步维权的权利,不排除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向纪委监委举报、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结合专家论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出版物特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类,正规带书号、正式出版发行的宣传图画才算出版物。本项目采购的心理装饰图,定位为校园心理健康文化墙面装饰、以及根据甲方需求制作的功能室管理制度等,属于校园装饰工艺品、心理定制产品,不属于《出版管理条例》所列范围,该类产品不以公开出版发行、书刊零售为经营属性,仅是图文印制装饰挂画,不纳入出版物审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监管范围,其生产、销售无需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适用《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出版物零售持证经营的规定。中标人及湖南中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均包含教学教具相关业务,具备合法销售资格。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经核查:
鼎聚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资产总额****.*万元;存在多家股东,其中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持股**.****%。
至像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资产总额*****.**万元。存在多家股东,其中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持股**.****%。
首先,两公司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工业行业小型企业的划型标准。其股东为大型企业不影响自身中小企业身份的认定,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响应情形。
其次,持股是基础概念,指任何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控股是持股的特殊高级形式,核心在于拥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管理权。即所有控股都是持股,但并非所有持股都是控股且具有管理关系。
因此,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条规定,你司未能提供以上两家公司与联想公司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充分证据,故该项投诉不予支持。投诉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请求*。 投诉请求*为供应商合法权利不做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辽源市龙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