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热电东方多能利用供热提升项目答疑澄清公告第3次
2026-06-09
安徽/合肥 变更澄清
合肥热电东方多能利用供热提升项目答疑澄清公告第3次
安徽/合肥-2026-06-09 00:00:00
合肥热电东方多能利用供热提升项目答疑澄清公告第*次 ********** 合肥热电东方多能利用供热提升项目招标文件补疑* ********** 合肥热电东方多能利用供热提升项目招标文件补疑 **********
合肥热电东方多能利用供热提升项目答疑澄清公告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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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热电东方多能利用供热提升项目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

投标人疑问回复

关于项目经理业绩:(*)招标文件**页,*.*.**)联合体牵头人须为设计单位。(*)招标文件**页,*.*.**)项目经理与设计负责人不可以为同一人,项目经理与施工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招标文件***页,项目经理业绩要求:自 **** * *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以下①或②业绩之一: ①单个合同中处置规模不低于 ****/* 的固体废弃物焚烧(或气化)项目工程施工业绩; ②单个合同中锅炉蒸发量不低于 ***/* 的生物质焚烧(或气化)项目工程施工业绩。

请澄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拟派项目经理是否既可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派出,也可由联合体施工成员单位派出,请予以明确。

本项目联合体牵头单位为设计单位,如果设计单位派项目经理,设计单位的项目经理业绩一般都是***总承包工程项目经理的业绩,***总承包工程含施工工程。本项目招标文件***页,项目经理业绩要求里面“①单个合同中处置规模不低于 ****/* 的固体废弃物焚烧(或气化)项目工程施工业绩; ②单个合同中锅炉蒸发量不低于 ***/* 的生物质焚烧(或气化)项目工程施工业绩。”项目经理的业绩请明确一下可以是“***总承包业绩或施工业绩”。

回复:①项目经理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予以认可;②若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为工程总承包业绩(至少含设计和施工内容),且符合招标文件对于业绩证明材料的其他要求,则予以认可。

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休宁路**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号六楼

项目负责人(联系人):丁晨风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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