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财政局关于沙依巴克区分局智能保险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6-09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财政局关于沙依巴克区分局智能保险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乌鲁木齐-2026-06-0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沙依巴克区分局智能保险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远大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樟树市观上工业区

被投诉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

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一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新诚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鸿泰路**号万科大都会*号楼综合楼****室

相关供应商:江西锐盾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观上镇观中路*号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被投诉人以“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照要求填写产品制造商的企业类型”为由否决投诉人投标资格。投诉事项*、相关供应商存在使用无备案防伪编码公章投标、被军队采购平台列入失信黑名单两项违法违规情形,不具备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资格。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沙依巴克区分局智能保险采购项目,投诉人未通过资格性审查,投标无效。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规定和财政部国库司回复(编号:*******************):“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质疑函中提供使自己的权益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否则,如供应商未通过资格或符合性审查,则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直接驳回质疑”。根据以上情形及规定,本项目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投诉人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的资格,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财政局(国资办)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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