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市财政局关于对《阿克苏地区库车市集中 供热设施(供热站及供热管网)建设工程 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6-08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库车市财政局关于对《阿克苏地区库车市集中 供热设施(供热站及供热管网)建设工程 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乌鲁木齐-2026-06-0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阿克苏地区库车市集中供热设施(供热站及供热管网)建设工程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中润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环保科技城宝瓶湖路***号(**)

被投诉人*库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阿克苏地区库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座*楼

被投诉人*新疆新之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号亚欣国际酒店五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关于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质疑,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门槛过高、存在排他性。
经核查:*.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招标文件所列的资格条件,均结合项目实际需求依法设置,无限定特定地域、特定品牌独有资质、独家授权等排他条款。*.采购人提供了由甲级设计院出具的《资格条件设定说明》,明确各项条件与项目技术需求直接关联。经查询国内同类项目采购记录及市场调研,市场内数家合规厂商均可满足资格要求,不存在限定特定地域、特定品牌独有资质、独家授权等排他条款。
投诉事项*:产品技术参数不完整、有误导投标单位嫌疑,同时为指导向某企业开绿灯,不明确,采购需求未达到法定要求。设备技术参数设置过高、存在倾向性、指定化、排他性。
经核查:*.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由采购人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院全部按照项目供热工况、现行国家/行业产品国标编制。*.逐项对标,国内数家品牌同型号供热设备均能满足,不存在为某企业开绿灯等的情形。*.采购需求中的设备清单已明确参数要求,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要求。
投诉事项*:评审评分标准严重不合理、重形式轻实质、评分标准缺乏客观量化指标存在控标嫌疑。
经核查:招标文件已明确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全部评审条目均设置量化打分标准,列明每项得分、扣分判定细则,可客观量化评审。未出现“优、良、中”等主观模糊表述,无“专家酌情打分”的条款,不存在主观裁量失控、便于人为操控评标情形。
投诉事项*:本项目将完整供热工程拆分为“设备采购+安装”,涉嫌肢解发包、规避工程总承包管理、规避工程招投标监管,违反《建筑法》《政府采购法》等强制性规定。本项目如此操作,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经核查:*.关于是否构成肢解发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核心判断标准在于“是否属于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单位工程”。*.本项目经发改部门立项批复,明确划分为“设备采购及安装”与“土建施工”两个独立标段。按照相关规定,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金额后应实施公开招标,因此不存在规避监管的情况。*.关于责任主体: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中标供应商对所提供的设备质量、安装质量及调试运行负责,承担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责任”,同时采购人将委托监理单位对安装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因此不存在“责任主体缺失”或“工程质量无法保障”的情形。
投诉事项*:拆分采购导致责任主体缺失、工程质量无法保障、监管失控,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经核查:*.关于是否构成肢解发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核心判断标准在于“是否属于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单位工程”。*.本项目经发改部门立项批复,明确划分为“设备采购及安装”与“土建施工”两个独立标段。按照相关规定,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金额后应实施公开招标,因此不存在规避监管的情况。*.关于责任主体: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中标供应商对所提供的设备质量、安装质量及调试运行负责,承担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责任”,同时采购人将委托监理单位对安装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因此不存在“责任主体缺失”或“工程质量无法保障”的情形。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电力设备选型、电气配置、施工技术要求等相关内容,多项条款与国家现行电力行业强制标准、电气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不符,技术要求不合规。
经核查:*.采购人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院全部按照项目供热工况、现行国家/行业产品国标编制,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投诉事项***均不成立。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之规定,驳回投诉人全部投诉请求,本项目采购活动继续依法推进。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库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库车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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