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吉市财发〔2026〕70号)
2026-06-08
吉林/吉林 质疑投诉
吉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吉市财发〔2026〕70号)
吉林/吉林-2026-06-08 00:00:00


一、项目名称

吉林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更新(*包*医用*线诊断设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市金伟星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英达街道办事处英达社区

被投诉人*:吉林市人民医院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室(解放西路**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轴探测器排数:单源≥***或双源**或双层探测器”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并且质疑回复避重就轻,没有正面回答质疑人提出的质疑。

投诉请求:

*.在参数修改前,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责令被投诉人修改参数,删除或调整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参数,并提供临床必要性论证。

*.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在项目预算内重新编制符合市场公允性、可满足三家及以上主流品牌参与竞争的采购需求,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双源**均能满足心脏、肿瘤等高端临床需求,且双源**存在多个品牌可共选择,如设置具体参数将出现排他性,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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