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2026-06-08 00:00:00
一、项目名称
吉林市中心医院影像类医疗设备更新(*包**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购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
被投诉人*:吉林市中心医院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室(解放西路**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有倾向性,疑似倾向于佳能品牌******** *** ******* ********型号独家参数的**设备,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附件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实质性参数“★*.*.为保证整机稳定性和兼容性,要求投标机型的核心部件,高压发生器、球管组件与探测器为同品牌厂家自主研发生产并提供厂家官方证明文件;”设置不合理,具有歧视性,具有倾向性,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附件投标报价明细表中一般参数“*.*.每排探测器物理采集层厚:≤*.***”设置不合理,具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明面上规定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但通过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条件使扶持政策形同虚设,实质上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可竞争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
投诉请求:
*.重新制定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取消或修改存在排他性、倾向性的技术参数,对多品牌进行调研,确保能参与公平竞争。
*.取消“★*.*.为保证整机稳定性和兼容性,要求投标机型的核心部件,高压发生器、球管组件与探测器为同品牌厂家自主研发生产并提供厂家官方证明文件;”的实质性条款限制。
*.将原参数修改为:*.*每排探测器物理采集层厚:≤*.*****。
*.评审因素量化相应区间,在区间内设置不同分值,有明确判断标准。
*.对采购需求实质性参数进行调查审查,修改有歧视性的技术参数,请将前期参与市场调研的品牌型号可以公平竞争。
*.重新审查并修改招标文件,使其具有可竞争性。
*.重新审查并修改招标文件,使其具有代表性。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不同厂家有不同型号产品,故技术参数亦有差别,无证据证明该项目采购文件技术参数有明显倾向性,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市场中有多家**设备品牌均可满足该文件参数要求,不存在歧视性和倾向性,且该条款属于保障项目履约能力的合理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该参数为高端**设备的核心评价指标,每排探测器物理宽度≤*.***的技术标准,市场上有多款产品符合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主观评分内容,已经细化量化赋分标准,相关项目设定内容评审专家能够根据自身能力判断赋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已经依法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无证据证明该项目技术参数存在歧视性或不具备竞争性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无证据证明该招标文件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