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2026-06-0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拜城县察尔齐镇兰干村****年购置农业机械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阿克苏地区旺果高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阿拉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阿克苏园区胜利东路**号科技协同创新中心办公楼***室
被投诉人:拜城县察尔齐镇人民政府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拜城县察尔齐镇人民政府
五、基本情况
阿克苏地区旺果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拜城县察尔齐镇人民政府****年*月**日就拜城县察尔齐镇兰干村****年购置农业机械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共*项)
*.采购人无故取消我司预中标资格,擅自变更中标单位,违反最低价中标法定规则;
*.现中标单位所投产品不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参数,不符合中标条件;
*.采购人泄露我司投标商业**,中标单位非法获取并使用,严重违法违规。
(二)投诉请求
*.依法撤销拜城县察尔齐镇兰干村****年购置农业机械项目对新疆汇朗贸易有限公司的中标结果;
*.依法认定我司(阿克苏地区旺果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为合法成交供应商,恢复我司中标资格;
*.依法查处采购人泄露我司投标商业**的违法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依法认定中标单位非法获取、使用我司商业**的行为无效,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秩序。
(三)调查情况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被投诉人的答复,调查如下。
对投诉事项*的调查情况:
我机关调取拜城县察尔齐镇人民政府于****年*月**日发布于新疆政府采购网的“拜城县察尔齐镇兰干村****年购置农业机械项目竞价公告”及其附件《兰干村购置农业机械项目采购需求》,并查阅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报价响应文件。你单位所提交报价响应文件《报价一览表》中关于设备“规格型号”一栏所提交信息为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要求,并非你单位所投设备实际技术参数,亦缺失所投设备的规格、具体型号信息及相关佐证证明材料,属未实质性响应本次采购需求,应按无效报价响应认定。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
对投诉事项*的调查情况:
我机关调取拜城县察尔齐镇人民政府于****年*月**日发布于新疆政府采购网的“拜城县察尔齐镇兰干村****年购置农业机械项目竞价公告”及其附件《兰干村购置农业机械项目采购需求》,并查阅中标单位(新疆汇朗贸易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提交的报价响应文件。中标单位所投设备“表层残膜回收率"参数指标符合项目采购需求,“离地间隙”参数指标不符合项目采购需求,故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对投诉事项*的调查情况:
根据你单位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明采购人存在泄露你单位投标商业**的违法行为,亦无法证明中标单位存在非法获取、使用你单位商业**的行为。若你单位对本事项掌握确凿的证明材料,可向有关部门报案寻求进一步处理。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拜城县察尔齐镇兰干村****年购置农业机械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可能影响项目采购结果。在项目投诉调查处理期间,经查明采购人已于****年*月**日签订采购合同,****年*月**日完成项目验收,项目已全面履约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拜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拜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拜城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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