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邢财采投〔2026〕9号)
2026-06-08
河北/邢台 质疑投诉
邢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邢财采投〔2026〕9号)
河北/邢台-2026-06-08 00:00:00
邢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邢财采投〔****〕*号)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结核病耐药检测设备和试剂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骄嘉商贸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韩村北路街道办事处复兴中路****号*楼***室
被投诉人:邢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冶金北路****号
被投诉人:河北帅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恒大城*区公寓*号楼****室
四、基本情况
“邢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耐药检测设备和试剂项目*包(二次)”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年*月*日发布废标公告,河北骄嘉商贸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对质疑予以答复,****年*月**日河北骄嘉商贸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正式受理。
投诉事项一: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澄清程序。 投诉事项二:采购人将非实质性技术参数的负偏离错误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事实认定错误。 投诉事项三:采购人在质疑处理程序中,未依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 投诉事项四:采购人要求投诉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与费用”,无法律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二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废标行为无效。 投诉事项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四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邢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执法机关名称:
邢台市财政局
****年**月**日
河北/邢台-2026-06-08 00:00:00
二、项目名称: 结核病耐药检测设备和试剂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骄嘉商贸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韩村北路街道办事处复兴中路****号*楼***室
被投诉人:邢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冶金北路****号
被投诉人:河北帅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恒大城*区公寓*号楼****室
四、基本情况
“邢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耐药检测设备和试剂项目*包(二次)”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年*月*日发布废标公告,河北骄嘉商贸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对质疑予以答复,****年*月**日河北骄嘉商贸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正式受理。
投诉事项一: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澄清程序。 投诉事项二:采购人将非实质性技术参数的负偏离错误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事实认定错误。 投诉事项三:采购人在质疑处理程序中,未依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 投诉事项四:采购人要求投诉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与费用”,无法律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二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废标行为无效。 投诉事项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四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邢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年**月**日



